武隆景区状告美国大片《变形金刚4》(以下简称“《变4》”)一案27日一审作出宣判。法院判定,被告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武隆景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9万元(1人民币元约合0.1476美元,下同),同时驳回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变形金刚4》在武隆景区取景(图源:VCG)
2016年4月26日,武隆景区状告《变4》纠纷官司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武隆景区(原告)起诉《变4》片方美国派拉蒙公司和北京一九零五公司(被告一、二)未按照合约植入广告,导致武隆景区损失严重。
武隆景区认为《变4》片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以地标牌的方式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识,未实现合同之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协议应解除,并要求被告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已支付的80%合作费用480万元,同时赔偿400万元及预期利益损失1,200万元,共计2,000余万元。
美国派拉蒙公司及一九零五公司则一致认为,《变4》电影中已充分展示了武隆天生三桥景区神奇的地貌和绝美的自然景观,并将剧情中最重要情节转折点设定在了武隆天生三桥景区拍摄的片段中,对武隆景区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已经基本达到了合作目的。“中国武隆”标识只是未在全球公映版本中体现,植入标识仅为合作协议的部分内容,发现失误后,已及时在其他DVD等版本中加入了“中国武隆”标识,协议的其他合同义务已履行,不存在违约,原告主张退还合同款,赔偿经济损失等均无依据。
被告同时提出反诉讼,质疑武隆景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严重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要求武隆景区方按照合约支付合同尾款120万元及延付滞纳金1,105.8万元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245.8万元。
对于一九零五提出的反诉讼,武隆景区方坚持《变4》片方违约在先,在片方违约后停止合同尾款支付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且由于被告未履约,斥巨资巨额植入广告,却没有收到广告效果,反而由于剧情原因混淆了观众对景点出处的认知,给武隆景区造成负面影响,作为美国派拉蒙公司的合作方,北京一九零五公司应付连带责任。据委托的调查机构调研的结果显示,在北京、上海、广东电影院里,随机对551名观影者抽样调查,86.9%观影者表示,并不清楚在武隆采景的戏份出处在哪。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焦点,审判长当庭作出判决,被告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武隆景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9万元。同时,法庭驳回了重庆武隆景区的其他诉讼请求,并驳回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庭审结束后,武隆景区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李建国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己方对本次判决比较满意,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武隆景区尊重法院的判决。而对于是否上诉,原、被告双方均表示需与公司进行讨论后再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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