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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修法拟规定:鼓励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目前一些省市推行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这一做法拟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

10月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2016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草案规定,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在草案一审稿中,公共文化设施的范围明确为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城乡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以及其他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为方便公众利用,建议将公共文化社会的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同时,根据有关方面建议,将美术馆、职工书屋也列入公共文化设施范围。

针对现实中存在公共文化设施过度商业化的问题,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相关限制性规定予以回应:“不得将公共文化公共服务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此外,草案一审稿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免费或优惠开放作了原则性规定,不过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应当向中小学生倾斜,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有固定时间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且收取费用的,应经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事业。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上述意见,增加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的费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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