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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环评未批先建最高可罚投资额5%

10月31日上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未批先建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处罚力度,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而现行海洋环保法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问题是公众关心的重要话题。草案一审稿规定,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遵守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

不过,有的企业和公众提出,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只有量化为控制指标并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才可以操作。

对此,草案二审稿将该款修改为“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海域环评限批问题,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限批的部门层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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