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检官网10月31日披露,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戴海波涉嫌受贿、隐瞒境外存款犯罪一案,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诸如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都是大家所熟悉的罪名,但是“隐瞒境外存款罪”,还是相对来说比较罕见的。
隐瞒境外存款罪虽然罕见,但是戴海波并非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犯罪的第一人。

目前公开报道可检索的涉嫌该罪名的案子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党组书记武志忠及其妻子于惠珑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一案。2013年9月16日,该案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3年12月18日,武志忠被判处无期徒刑,于惠珑判处有期徒刑9年。
此前《21世纪经济报道》就此案进行报道时曾指出,二审裁定将决定“其是否可能成为级别最高的隐瞒境外存款罪官员。”
其实隐瞒境外存款罪并非新罪名,其在刑法中已存在近二十年。
戴海波涉嫌受贿、隐瞒境外存款犯罪被公诉(图片据中国刑法第395条,隐瞒境外存款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起,被列为贪污贿赂犯罪范畴内的一项单独罪名。
第395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该罪名随着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实施而生效。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不过,近二十年来,适用该罪名的案例并不多。
网络公开可检索的适用案例,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当年8月21日,深圳地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马恭元,因犯受贿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时隔4年后,2007年,广州、上海、北京均有适用该罪名的案例披露。对上海而言,这是该市查处的首例隐瞒境外存款案——上海市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张伟民,犯贪污罪、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四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07年后,至十八大前,公开报道中都未见相关案件。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出一例,2010年,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处原处长徐绍敏,犯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据知名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表示, “现实中比较少见很重要的原因,是查实的条件比较差。从罪名的角度来讲,刑事案件的罪名责任完全在控方,要从官员的境外存款中查找国内的犯罪所得比较困难,造成有些案件虽然有一些线索,但是无法查清楚,不能达到法律需要的证明条件。有些案件经过分析、评判,最终就不以该罪名进行起诉。”
在洪道德看来,官员隐瞒境外存款被发现,一般是通过两种途径:一种行贿人是境外的,国内受贿人要求行贿人将行贿款项直接存在境外,这种暴露主要是从行贿人角度进行突破;另一种是通过代理人境外存款,当事人因为到国外去存款不方便,在当地委托代理人帮助协办事情,侦查机关从代理人途径查实的。
洪道德说。“现在党内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内部已经在很严格地执行,如果隐瞒不报很可能在被调查后确定为该罪名。”“今后,这类案件可能多起来。因为我们正在和一些国家、地区加快建立刑事司法协助,如果刑事司法协助建立起来,一旦有线索——犯罪嫌疑人将非法所得存在某个境外的机构,中方即可通过协助请求对方机构提供帮助。”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目前隐瞒境外存款罪在查处上存在尴尬之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说,中国在官员必须报告其境外存款方面的法律规定“不是很清晰”。据他了解,目前,在党的纪律方面,有要求处级以上的干部都要申报财产,但在法律上尚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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