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客网

回顾四次释法 应否有权用尽?

特区政府未待高等法院11月3日开庭审理两名青年新政立法会议员宣誓风波司法复核案,就在开审前夕放风指将就案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如果特区和中央政府真的执意要通过释法,禠夺被指宣扬“港独”和在宣誓时涉“辱华”的梁颂恒和游蕙祯之议员资格,释法究竟将会透过何种方式来进行?

根据《基本法》15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常委会授权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但如果法院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香港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终审法院应请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文章配图

10月31日起一连八天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盛传将讨论解释《基本法》问题。(图源:新华社)

触发法律界黑衣游行

按照条文的字面意义和精神,释法决定理应是由终审法院提出。然而,由于158条第一款即开宗明义列明《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终审法院以外的单位也可提请释法。香港回归以来的四次人大释法,其中两次是由特区政府绕过终审法院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一次由人大常委会主动提出,只有一次是由终审法院主动提出。

1999年5月,行政长官董建华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向国务院请求,由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以推翻该年1月终审法院就香港永久居留权争议所作的裁决。当年终审法院原本裁决,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均拥有居港权;结果在人大释法后,内地出生的香港永久居民只有在取得居港权后,其在内地所生子女才可享有居港权。

当年香港法律界普遍认为居留权定义问题属香港自治范围,批评特区政府藉人大释法以行政干预司法,直接削减了终审法院的权威,对香港司法独立和高度自治造成了很大打击。法律界当年破天荒发起了黑衣静默游行,约630人由高等法院游行至终审法院,抗议特区政府破坏司法独立。

三次释法程序皆有不妥

第二次释法发生在200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释法,否决在2007年和08年实施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双普选”。与第一次释法不同,这次释法与具体的法律案件无关,本质上属政治问题而非司法问题。泛民主派当年发动大游行反对北京扼杀双普选,有2万巿民参加。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马岭认为,第二次释法不仅缺乏《基本法》的依据,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因为根据《立法法》第43条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中没有委员长会议。根据《立法法》第44条的规定,委员长会议只能“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的“法律解释草案”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见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月刊,2016年5月)。

第三次释法则在2015年3月,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释法,以厘清补选产生的特首任期定义的争议。这次释法同样是为了解决政治争议,但在程序上与第一次释法相同。法律界当年再发起黑衣游行抗议法治受损,有900多人参加。

第四次释法则由终审法院主动提请。终审法院在2011年6月审讯一宗涉及刚果民主共和国以“绝对外交豁免权”图阻基金公司追债的案件时,以案件涉及国家外交政策的国家豁免问题为由,裁定案件需要寻求人大释法。由于这次是由终审法院真正依照《基本法》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故此当年舆论并无大争议。

权衡释法的效用与代价

《基本法》158条第一款,实际上赋予了人大常委会可以“有权用尽”,随时都可以主动解释《基本法》。对于四次人大释法,马岭认为当中只有第四次真正符合《基本法》规定的程序。“特首请求释法在程序上有瑕疵,有《基本法》的执行权不等于有实施权;其请求释法超出了对中央‘负责’的范围,在《立法法》上也难以成立。委员长会议提请释法在《立法法》上缺乏依据。”

这次政府放风称拟就宣誓风波司法复核案结果出炉前“抢闸”释法,不禁令人想起在数年前的外籍家庭佣工争取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申请权争议,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也是在终审法院审讯由外佣代表就案件提出终极上诉的三个月前,公开表示政府“建议”终院提请释法。不过,终院在2013年3月裁定政府胜诉,同时也在判词中认为毋需提请人大释法,最后始消除了另一大司法争议。

从北京的角度来说,这次的议员宣誓风波涉及了主权和民族大义的“大是大非”问题,某程度上来说的确触及了北京的“底线”。然而,虽说梁、游两人在立法会选举取得逾5.8万票的支持,但从两人上周号召支持者到立法会广场声援却仅得数十人现身撑场可见,社会上没有多少人支持两人在宣誓时的所为。梁、游两人在选举中取得的支持,也难以解读为全部都是支持所谓的“港独”。

截至目前为止,北京尚未明确表示将会释法;而袁国强则公开表示“非常希望宣誓引发的诉讼,可以在香港司法体系里面处理”。在“港独”显然不成气候的情况下,也鉴于以往释法的“瑕疵”及其在香港社会尤其是法律界引起的震荡,北京实在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通过释法来解决这场风波。释法也许可以即时禠夺梁、游的议员资格,但却难以解决“人心回归”的问题。北京是否有必要“有权用尽”,冒进一步削弱港人对司法独立和特区高度自治的信心之险,再一次透过人大释法来解决这场争议,值得特区和中央涉港官员的三思。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