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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合法获收益

11月7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实行。

修法之后,中国民办学校“营利性、非营利性”的分类改革正式启动。修正案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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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新法也明确了民办学校价格政策坚持市场化的基本方向,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这意味着,无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都应坚持优质优价和供求关系的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新法还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具体办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同时规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职工待遇。

在本次修正案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引发了民众的广泛关注,有部分民众认为,对于设立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应“一棍子打死”。

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表示,这次修法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就是举办者出资举办民办学校不能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办学的结余必须全部用于继续办学。

“如果说非营利性学校不想办学了,这个学校要终止,在清偿了债务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这个钱也不能拿走,要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许安标说。

而相比之下,营利性学校可以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有利润、有结余,可以在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如果这个学校要终止、不办了,清偿学校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处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中禁止举办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这一条规定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朱之文说,这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朱之文介绍,这次修法对民办教育起着促进作用。首先,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瓶颈问题,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

同时,充分考虑到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和现实。对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包括在学校终止的时候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明确了举办者依据学校的章程,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利等。

此外,新法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健全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制度,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强调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的合法权益,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针对现场记者提出的营利性民办小学或者初中在这部法通过以后将何去何从的问题,朱之文称,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

“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会被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他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时候,会受到这个条款的限制。”朱之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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