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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高陵事件、府谷大爆炸做法的拷贝

11月7日大中国大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和以前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现在是“相辅相成”,一个管控网络空间,一个管控物理空间。在刚刚发生的“高陵事件”中运用的最为明显,一是网络封锁,而是道路交通管制,进出的人查身份证,严禁消息外泄,严禁发生各地串联。

高陵市民抗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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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其中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是专门针对社会事件的: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也是关于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就是封锁道路和交通,控制物理空间。“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将群体性事件称之为“社会安全事件”,相应规定和现在的“网络安全法”相结合,这就是中共在“老兵军委维权”、“高陵事件”和“府谷大爆炸”事件中的具体做法。第五十条如下: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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