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香港青年新政成员梁颂恒、游蕙祯在就任立法会议员时闹出的“宣誓风波”,中国人大常委会主动启动了释法程序,对香港《基本法》的第104条进行了解释,强调“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这意味着以极不尊重的态度宣誓乃至辱骂“中国”为“支那”的梁颂恒、游蕙祯将丧失议员资格。

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图源:新华社)
毫无疑问,这次释法将有助于消除这几年港独主义愈演愈烈的乱象。但换一种角度来看,这种层级的问题,其实并不需要人大常委会专门释法。毕竟,人大常委会释法是一件重大事情,其权威等同于《基本法》,是解决香港社会重大法律争议问题的最后手段,必须慎之又慎。也因此,香港回归以来,除了这次外,人大常委会仅仅释法四次,且每次都是香港社会争议的重大事件。而现在,因为两位年轻侯任议员的“宣誓风波”,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五次释法,不免有些“牛刀杀鸡”。
不过,从另一个层面来说,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其实有些不得已为之。香港社会管治的乱象由来已久,立法会闹剧、政治撕裂、逢中必反的问题更是长期存在,尤其是港独主义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完成了从理念港独、街头抗争到立法会议员的逆袭,再到这次“宣誓风波”,说明了香港政治精英的缺位,人大常委会才不得已出手。
或许正是意识到释法的重大性,以及吸取过往一些中央涉港机构斗争性思维治港的教训,这次人大常委会的释法非常“克制”,既有理有据,合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精神,又只是在法律层面就事论事,未有随意扩大化和意识形态解读。
从法理层面来看,尽管《基本法》第158条规定的是“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以至于香港一些批评者质疑这次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的程序合法性,但其实这是对《基本法》第158条的错误解读。
这是因为在《基本法》第158条中,首先规定的是“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从中可以看出人大常委会是有权解释香港《基本法》,且是香港法院适用《基本法》的权力来源。这正如香港终审法院在1999年的刘港榕诉入境处处长一案中的判词中写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基本法的主动解释权,而其解释权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general and unqualified)”。

香港青政成员梁颂恒、游蕙祯辱华宣誓引起风波(图源:AFP/VCG)
而且不同于香港 “法官造法”的判例制传统,中央政府遵循的是大陆法系传统,法院的判案依据在于立法机关所出台的法律,立法机关也自然有权解释自己制定的法律。中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也属理所应当。
同时,虽然面对梁颂恒与游蕙祯的辱华行为,这次人大常委会释法并没有“上纲上线”,没有过于严格条款,没有指导香港法庭应如何判案,也没有“僭建”法规或延伸104条内容,更没有做意识形态化的解读和一味地宣传“敌对势力”的作用,而主要是集中于解释香港《基本法》104条,就宣誓人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的形式问题作出补充,弥补了一些法律漏洞,并未进行扩大化处理。这对于习惯将问题政治化的中共而言,显然是一种进步和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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