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客网

香港前议员指人大释法越权并违宪 遵守与否成疑

中国人大常委会因不满香港本土派立法会议员而对有如香港小宪法的《基本法》的宣誓气文进行解释,在香港触发越来越多诉讼申请,正当法庭即将就两名议员的案件作出裁决之际,现时是大律师的前议员吴霭仪撰文直指是次人大释法多方面违反《基本法》,亦超越了本身「解释法律」的权限,并质疑一个违宪越权的「释法」是否对香港有约束力。

文章配图

(右三吴霭仪参与法律界反释法黑衣静默游行。)

吴霭仪在网媒《立场新闻》以《人大常委七违反 释法越权》为题撰文,指人大常委就《基本法》第104条的释法,非但前所未见地干预及破坏香港法治,而且有七处地方违反宪法及法例赋予的权力。

她指出,人大常委1999年就「吴嘉玲案」第一次释法时,声称根据《基本法》第158(1)条和中国宪法第67(4)条就涉案的「立法原意」作出解释,但今次释法却表明是因为《基本法》和香港法例有漏洞而作出补充及指导,完全没有触及宣誓条文的「立法原意」。事实上,人大常委会并无对香港《基本法》补充立法的权力,故此人大常委会越权修法是第一项违反。

其次,《基本法》订明,在香港,只有立法会有权订立、修改及废除香港法律,但释法已实质上触及香港的《宣誓及声明条例》和立法会《议事规则》的具体规则,是越俎代庖,违反《基本法》七条条文。

再者,《基本法》第17(3)条订明,常委会若认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无追溯力。吴霭仪据此指出,莫说现行法例并无抵触基本法,即使有抵触,人大常委会也无权插手修改、补充。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