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孝道”产生于农耕社会下的家庭内代际博弈中,在这个博弈中,上一代试图运用自己所掌握的农业耕作经验与下一代对其尽“赡养”义务进行交换。在长期、重复性博弈发展的历史演化过程中,一种基于“互惠”的进化均衡行为发展起来,它具宽容、合作和惩罚特点于一身,这就是“儒家孝道”的核心和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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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为了解自身的可实施问题,儒家孝道思想和行为逐步超越了家庭范围,向着家庭间、家族间层面扩散。通过来自家庭外部的“二阶”惩罚,不仅儒家孝道得到了更为可信的实施,而且家族、宗族这一超越家庭范围的“公共领域”和“组织”也逐渐发展起来。该“公共领域”中的核心治理原则仍然是儒家孝道,通过与其他博弈之间的“关联”以及确保足够的“实施弹性”,孝道博弈有效地治理了家族、宗族组织中的公共品提供问题。由此,“孝道”进而获得封建政府的认可,原初存在于家庭、宗族之间的“社会契约”或曰“民间定理”遂进一步被认定为带有官方色彩的主导性意识形态,完成了其“自下而上”的发展过程。
儒家孝道从“私领域”向“公领域”的飞跃至关重要。实现了质变飞跃的儒家孝道不仅具备了治理“公共领域”问题的能力,更由于“家族”“宗族”组织的普遍性发展反过来又促使“孝道博弈”自身得以增强。亦即宗族制度、社区规范、国家法律的发展促使儒家孝道实施和推行的成本进一步降低,最初由儒家孝道而内生出来的组织、制度反过来又促进了孝道博弈的合作的实现。这无疑将进一步扩大孝道博弈与其他领域中博弈的关联。
与孝道相关的观念、意识和行为之所以能够逐步扩展到政治和经济领域,也是基于同样的逻辑。因为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同样是“公共领域”,同样需要“公共秩序”和“可置信的承诺”,而凭借“重复博弈”和“关联博弈”的机制,孝道同样可以低成本地治理传统社会下的“政治性交易”和“经济性交易”,而更重要的持续后果则在于,以孝道为核心信念的帝国政治结构、市场经济组织的发展,使儒家孝道的实施成本进一步降低,同时进一步增加了孝道在制约其他关联博弈时的效果。如此,孝道、宗族、帝国和市场几个部分形成了有机的、相辅相成的发展态势。到帝国的后期,尤其是宋元之后,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已经被儒家孝道“锁定”,帝国意识形态的刚性越发体现出来,即不管统治者来自哪个民族,都必须接受儒家文化,并以此作为统治工具,孟子所言“吾闻用夏变夷者,未闻变于夷者也”的局面最终成型了。
如此,这种原本只是基于基层社会和家庭中的一些传统和习俗,由于它已经与国家管理体系、市场交易体系、乡村、社群交往体系紧密地连结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相互作用的关联性制度和以“人格化”为特征的网络,使身处该体系中的每一个人都认为奉行儒家孝道是立身、立言、立行之根本,由此,它也就成为了可以表征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的核心意识和行为,一个真正意义的中华文化圈也基本形成了。这种以儒家孝道为核心形成的秩序其核心在于维护伦理和秩序,对于家族和宗族,它带来了稳定,对于国家的政治,它带来的是秩序,但对于市场和经济领域来说,它虽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带来市场和交易的繁荣,但当市场和交易的发展突破“孝道所能够支持的最大限度时,儒家孝道就不能够继续支撑商品和交易的发展。当遭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市场、交易的发展就仿佛撞到了一堵天然的障壁,开始向有效支持范围内收缩。相应的,人力资本和物资资本的积累就不会是无限的而是有限度的。它始终无法突破孝道所形成的“钟罩”或“陷阱”,无法突破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人口—土地”的循环,使中国在近代以后,在经济发展和增长方面呈现出与西方的“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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