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能力,1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预案》指出,依法界定政策适用范围,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和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以及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预案》分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等七章。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方面,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风险总体可控。但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债务率超出警戒标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需要引起重视。
为此,根据中央积极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实施限额管理等精神要求,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的相关规定,出台了《预案》。
《预案》旨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工作原则上,《预案》明确,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办理。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在内容上,《预案》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的适用范围:纳入限额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尚未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存量政府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此外,《预案》提出,要建立分级响应机制。按照风险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IV级(一般)、III级(较大)、II级(重大)、I级(特大)四个等级。对IV级、III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II级、I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省级政府可依据市县政府申请予以适当救助。另外,当地方政府出现极大风险时,中央政府可适当指导。
市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根据预案,地方政府实施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基础上,通过清缴欠税欠费、压减财政支出、处置政府资产等一系列短期和中长期措施,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
值得关注的是,《预案》中提出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分类处置,即依据预算法、担保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提出处置原则,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合理分担债务风险。
具体而言,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置换为地方政府债券,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
对存量或有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涉及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视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财政部上述负责人表示,财政重整是指高风险地区通过实施一系列增收、节支、资产处置等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预案》规定了地方政府财政重整的主要措施,主要包括拓宽财源渠道、优化支出结构、处置政府资产、申请省级救助、加强预算审查等。
此外,《预案》强调,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据预算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针对不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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