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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有积极意义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分七个部分、包括21条改革部署:一、总体要求;二、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三、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四、进一步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五、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六、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七、加强组织实施。《意见》总体思路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构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的三元化薪酬体系,使科研人员的收入与岗位的责任、工作的业绩和实际的贡献紧密联系,在具体的措施上突出了推动形成体现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发挥科研资金、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技人员的长期激励作用,允许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的兼职兼薪。其中,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是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来的,也是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任务。习近平总书记主持第27次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最后中办、国办印发实施。《意见》主要是解决我国科研人员的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的问题,其核心在于“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其值得关注的地方或者说其积极意义在于:第一,提升知识价值的本身的价值,解决科技人员的实际贡献与个人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的问题。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成为发展的第一要素。影响创新力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知识价值得不到物质层面的认可。最主要的是个人贡献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收入得不到应有的提高。第二,拓宽教师收入的合法性来源,兼顾各类科研人员的实际情况。《意见》把人的知识价值提升作为政策激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具体的政策规定激发个体的积极性,使科研个体释放应有的活力。《意见》构筑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的三元化薪酬体系。首次明确将产权和股权与教师的科研收入联系起来,明确将教师的科研成果当作知识资本。《意见》突破了过去的常规,取消了劳务费比例限制,扩大了劳务费的支出范围,提升了劳务费的激励作用。《意见》明确提出要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在知识价值分配中的激励作用,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合理安排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而在过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大都禁止科研项目主持人、有工资收入的科研人员领取劳务费,劳务费只限于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助理、兼职人员和外聘人员。《意见》鼓励的不只是科研人员,对于安心教学的大学教师,也提出要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给予激励。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允许教师制作线上开放课程获得报酬等。第三,《意见》赋予高校更多收入分配自主权。《意见》允许高校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突出业绩导向,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合理调节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这给予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更大的政策空间。在以往的政策中,这一条往往是限制死的。高校在分配方面的权限有限。

《意见》重视知识价值本身的价值,对提升科研人员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段时间以来,高校在人员经费分配方面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即使是高校自身成文的分配制度,也由于没有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支持而得不到应有的执行。这实际限制了高校的手脚。近两年在实际高校运行过程中,由于国家法律、制度、政策等方面的因素,一些科技人员在审计、巡视中由于兼职取酬、股权持有、企业兼职、横向科研经费分配等原因被处分,甚至被限制人身自由,严重挫伤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也限制了高校的手脚。近两年,高校每年运行经费不及以往的80%,一些高校甚至经费花不出去,就说明政策有问题,人的积极性受到了束缚。

在看到其积极性的同时,高校也应该提前做好政策落实的配套制度建设。特别是对兼职与兼职人员的界定、规范以及制度化、阳光化,是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如果副业干扰了主业,也会挫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影响高校主要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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