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6年12月17日前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今年10月底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在遗嘱监护、监护人的范围、临时监护措施、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监护制度方面予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予以明确,对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以及营利法人的成员滥用其权利的后果等法人制度方面的规定予以完善,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
相比草案一审稿,二审稿的条文由186条增加至202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降至6周岁
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草案十八条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
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此听取了部分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并进一步研究了国外相关立法情况。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建议对草案的规定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
对此,《征求意见》解释,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外,也符合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一些国家和地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六周岁或者七周岁;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未成年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征求意见》指出,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刑法对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是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变化。
父母可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
初次审议的草案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
有的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不一定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也涵盖不了父母同时死亡的情况。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关于监护人的范围,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只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作为成年人的监护人。
对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其他近亲属”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
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取得法人资格
关于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与法人终止,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建议,宜进一步细化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规则,同时体现对法人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所作约定的尊重。有的常委委员和代表还建议明确法人终止的事由和特殊程序。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还增加一条规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1. 法人解散;2.法人被宣告破产;3.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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