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客网

财政部:地方预决算除涉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

为推动地方进一步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近日,财政部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准则和基本特征。2015年初实施的新预算法首次将预决算公开写入了法律,并指出,一旦违规将被追求行政责任。然而,根据2015年底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专项检查,地方预决算公开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部门预决算公开有待加强,公开内容的完整性和细化程度也有待提升。

文章配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这项涉及省市县三级258296个预算单位的检查显示,截至2015年10月31日,全国有36638个单位未公开2015年部门预算,56481个单位未公开2014年部门决算,占比分别为14.48%和22.27%。

在公开内容的完整性和细化程度上,17个省级政府(含计划单列市)、159个市级政府未对2015年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分地区预算汇总情况进行说明。11个省级政府、138个市级政府未公开2014年举借债务情况说明。1601个省级部门、16934个市级部门、91778个县级部门未公开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除了部分地方特别是基层党政领导和预算部门负责人对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接受社会监督意识相对淡薄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些地方还没有结合现行法规制度,对地方预决算公开的表样体例、详略程度、公开方式等做出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预决算公开缺乏更为具体的操作规范。

为此,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

《规程》对地方预决算公开原则、基本要求、部门职责、公开时间、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按照规定,地方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必须在人大批准或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鼓励在规定的期限内适当提前。

此外,自2017年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在地方预决算公开内容方面,《规程》明确,地方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做到地方政府预算体系公开的全覆盖。

在公开的四本预算中,按照规定,一般公共预算至少公开收入(包括债务收入)、支出(包括支出结余和结转支出)、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等6张报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至少公开收入、支出、转移支付、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等4张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至少各公开收入、支出2张报表。

为加强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规程》明确细化公开部门支出事项,让公众了解细节。其中,政府安排的财政拨款,部门要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如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支出公开到就业补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近20个项级科目。

部门开支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要公开到基本工资、奖金等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三公”经费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保证透明。

《规程》还要求,公开与预决算密切相关的预算信息,让公众看得明白。即部门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还要公开部门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政府采购等情况,其中专业性较强的名词、术语等,部门要进行解释说明。同时,还要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全面回应公众的关注和关切。

财政部表示,将结合2015年专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和2016年预算公开情况,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不按规定公开预决算的,依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