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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早4个月退租 华裔业主索偿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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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房东干预二房东分租官指出租后已丧支配权

近年很多华人投资房地产市场,将购入的物业放租,一方面能带来收入,另一方面可待物业升值至满意水平后出售获利。但要注意的是,业主将房子租出去后,就不再对自己的房子有支配权,否则要承担租客违约的损失。近日,安省小额法庭的一纸裁决,就令作为原告的华人房东输了官司。

输掉官司的华人房东,与一名西人租客订立了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的住宅租赁合约。虽然租约没有反映这一点,但签约双方都承认,房东仍住在地下室的卧室,而浴室和厨房是与租客共享。由于这是一个群租房,尽管租约本身存在争议,但2006年的《住宅租赁法》对此并不适用。

双方均认定的事实是,租户于2015年4月30日提前搬出。但对于2015年5月至8月的6,000元租金和909元的水电费由谁承担,双方存在争议。而被告的西人租客同意他欠原告房东4月30日之前的水电费1,188.69元。根据法庭文件,整个纠纷起源于,双方同意租户成为二房东,有权将楼上的第三间卧室转租,并且也这样做了。但在2015年3月事情陷入了僵局,原因有两个:

首先,分租的三房客想带狗进来,被西人二房东拒绝了,因其对狗过敏。然后该三房客背着西人二房东,找了华人房东,要求允许他带狗。房东给予许可。但房东其实没有权利这样做,而且他与二房东的租约上写明禁止宠物。被告随后不得不驱逐他的分租三房客,并于2015年3月损失了500元租金,之后他又找到另一名分租三房客。

第二个问题是,从2015年3月开始,房东让他的女朋友搬来每周住约3个晚上。这增加了使用该物业唯一的浴室,以及共享厨房、客厅和饭厅的人数。这种安排令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升级。

允许被告转租后反口

之后,双方商定,房东会搬到别处,允许作为被告的二房东将楼下的卧室转租出去,并使用楼下的储藏室。当二房东已经找到楼下的分租人后,房东又说改变主意,决定不搬出去了。这些情况出现后,西人二房东在2015年4月30日找到了另一个地方并搬出,并在那一天通知了华人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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