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原讼庭于11月15日裁定青年新政游蕙祯及梁颂恒的宣誓无效,取消两人的立法会议员资格,梁、游不服,提出上诉,11月24日开庭审理。上诉由三名法官一同审理,包括高院首席法官张举能、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和上诉庭法官潘兆初。

梁游二人丧失议员资格(图源:中央社)
代表上诉人游蕙祯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指,今次上诉涉及政府三权分立问题,尤其在《基本法》已清楚列明,三权分立,互不干预,从没有例外。而立法会议员的宣誓应是立法会“行政事务”,尤其立法会主席在梁游宣誓上,没有作出任何裁决两人是否违反《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法庭不应干预。在宣誓事件上只有三个情况法庭才可以干预,包括主席或监誓人拒绝监誓、监誓后不作裁决、裁定反复无常,接受司法覆核申请。
戴启思表示,根据英国最高法院的决定,只要国会议员成功当选,法院无权DQ(撤销)他们的资格,所以本案必须小心研究法庭介入议会事务的界线。不过上诉庭法官指出,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若宣誓被视为“拒绝或忽略”,便可被撤销议席。戴启思解释,虽然法例明文已列明,但最终结果应由监誓人裁决。
戴启思续解释,虽然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可要求法庭干预宣布某立法会议员丧失资格,但首要条件先要立法会主席根据《立法会条例》第15条及《基本法》第79条列明条件,宣布该议员已丧失的资格。但在本案中立法会立席从无没有作出任何宣布,所以不能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执行法例,才要求法庭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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