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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察委一套人马党纪国法关系微妙

被称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的“国家监察委”横空出世。其未来形态和“全局”层面联动情况极受关注。中纪委特邀监察员马怀德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外作出更多披露和分析。

据其所称,对于贪腐、渎职案件的刑事侦查措施,过去只能由检察院享有,以后监察委也许可以使用刑事拘留、逮捕甚至监视居住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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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中办印发的试点方案,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将与纪委合署办公,最终形式可能会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或者是以中纪委居于主导地位。这也就意味着,在这次体制改革之后,纪检系统将在实际操作中拥有了“合法”的类似刑事拘留等等做法的权限。

这将至少引出一实一虚两个问题。前者是有关纪检系统曾经具有的受到质疑的“双规”权力的走向,后者是有关“党纪”与“国法”的定义和区别问题。

“双规”是指“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项权力的赋予曾致很多负面行为且与司法执法过程产生冲突,但其严格高效也不应否认。

对于这一个问题的答案比较明晰。监察委将具有纪委曾经没有的一些执法权,但两者合署办公,这就实现了纪委对执法权的实际持有,其“双规”权力随之“合法化”。当然,在此次体制改革后,该项权力的具体形式可能会有变化。

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则比较概念化,而且难以理解。基于以上分析,纪委与监察委在执行监督层面进一步一体化,难免将导致“党纪”与“国法”的发生某种程度的交叉混合倾向。

过去四年里可见的景象是,中共党建体系大范围、深层次整顿、改革和强化,中纪委地位提高,中共党章准则规定权威骤增。相比之下,虽然中共对宪法、法律、司法机构同样有所表态和行动,但其声势和效果明显不及。

这些现象引起外界诸多不解,西方许多媒体更是质疑满满。对此该如何理解?事实上,中共官样化的表态中早已有所解释。

在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时,习近平曾表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在十八届中纪委四次全会上,王岐山说,“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国法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

习近平与王岐山的这些表态,简单却权威地指出了“党纪”与“国法”的区别和分界,以及两者既像并列又似包含的关系。

四中后不久,中纪委官网发表一篇文章《科学准确把握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在习王讲话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解释。文章提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观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党纪与国法是统一于宪法之下的制度规范。党纪与国法共同构成法治防线。

如果暂时放下教科书上对法律制度的定义,从更宏观的层面来看,不论党纪还是国法,都属规范、原则、制度。那么就可以理解为,中共对自身包括党章、准则、规定等一系列规则制度的改革强化,其实也都是在“法”的范畴里的运作,是对“法”的补充和加强,自然也符合“法治”的方向。更进一步甚至可以理解为,“党纪”也属于宏观层面的“国法”。

此前文章《中共四年巨变中国模式再“进化”?》指出,中国政治的关键在于一个独立系统、规模庞大、相互协作、长期稳定的从事政治方面“工作”的人群,或者说是官吏,和以之为基础所形成的治理体系。这是中国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党章、准则等制度体系,正是为此而设。

当然,“党纪”与“国法”均为庞大严厉的规则体系,如果操作不当可能会在执行层面导致一些问题。对此,则需要根据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进行统一和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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