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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罢法修正三读通过 罢免门槛下修

台湾立法院院会29日三读修正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除删除罢免不得宣传的相关规定,同时下修罢免提案、连署门槛。

现行罢免法有关罢免的规定为“双21制”,即投票率要超过总选举人数的1/2,同意票也要超过有效票的1/2,让罢免沦为空谈。而29日三读通过的条文中,放宽了各级选举层级规定征求连署期间,立委、直辖市长、县市长、直辖市议员由30天改为60天;县市议员、乡、镇、市长、原住民区长由20天改为40天;乡、镇、市民代表、原住民区代表、村里长则由10天改为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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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力量提罢免法简单多数决遭绿营封杀。(图源:中央社)

至于罢免提案门槛部分,由现行条文规定罢免案提议人人数应为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2%以上,下修为1%;罢免案成案的连署人比例,也由现行选举人总数的13%,调整为10%。未来罢免投票只要有效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的4分之1以上,该罢免案即可通过。

对罢免门槛,时代力量也提出不同看法,认为罢免应由“简单多数”决(即有效票同意票多于不同意票数罢免案即通过)并在院会时提案,不过仍不敌民主进步党团人数优势,经表决遭封杀。

此外,现行法规规定“罢免不得宣传”也修改为“可在特定时间内宣传”,广播电视事业得有偿提供时段从事罢免活动宣传、报纸及杂志刊登罢免广告时,需载明刊登者姓名、罢免活动支出,得于申报综合所得税时,作为年度列举扣除额、罢免案宣告成立30天内若有其他各类选举时,应同时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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