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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新机构就是政改吗?

中共最近在北京、山西、浙江推出「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人民日报》称之为「释放出政治改革特别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改革重大利好」,「牵动的将是改革和法治深度融合的国家治理体系划时代变局」,「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么重大重要的政治制度改革,按理说应该引起海内外舆论特别关注才对,然而,很可惜,没有太大反响。看看这一改革目标,原来只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其体制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其要义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将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纳入监察范围,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国家监察全覆盖」。为此,「全新的国家监察机构将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凸显了做实人民监督权的法定效力和政治效应」。「新的监察委员会从政府内设机构变为『民意执行机关』,有利于摆脱部门化弱监督模式」。

就监察而言,过往至今的「政府内设机构」是国务院的监察部。长期以来,中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中纪委的一位副书记兼任监察部部长,现在的改革方向是由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宪法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产生的监察委员会代替监察部功能,以强化监察机构的权力。《人民日报》说,这样「走的正是扩大人民民主、落实人民监督的新路子」,是「深度契合了我国政治改革的根本方向」。

中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机构,但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党领导一切」,人大的产生、选举、运作,领导层的组成全部是由党说了算,一切权力属于党。中国没有任何力量可以监督党,没有任何机构可以「落实人民监督」,所谓「全新的国家监察机构」只是新一轮部门重组而已,没有政改的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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