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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现惩治酒驾“奇招”,专家:个性化手段须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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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晚8时30分,天津市交管部门开展夜检行动,并对此次执法行动进行了网络直播。直播显示,在当地人民医院太平间门口,立着交警安全宣传栏,交警将查处的酒驾人员带到这里,对其进行“体验式教育”,以强化酒驾人员对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此举引起网友广泛讨论。有人表示支持,有人则质疑在太平间门口开展“体验式教育”是否显得不尊重死者,这种方式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11月30日下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联系了天津市交通管理局,针对质疑,交管局指挥室的一名交警称,他们没进入太平间,主要是借太平间门口的场地进行安全教育,场地是提前跟相关医院对接好的。

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天津交警目的是进行安全教育,选择这样一个特定的地点,如果能达到较好的宣传效果,对于整治酒驾醉驾行为是有意义的。

对于近年来各地频现整治交通秩序的个性化手段,施杰认为,公权力的行使须要有法律依据。

公安部推行酒驾醉驾与个人信用挂钩

澎湃新闻注意到,近年来,全国多地不乏惩治醉驾酒驾的“奇招”。

据华商报9月8日报道,西安交警9月7日首次通过网络直播查处酒驾行动,将交警的管理职能、执法规范性进行介绍和展示。

2016年6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积极推行酒驾醉驾与个人信用挂钩,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通报其所属单位并抄告纪检监察部门,该消息显示, 内蒙古、江苏、浙江等一些地方已与纪检监察、信用管理等部门建立了针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抄告、征信机制,“社会效果良好,下一步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实施。”

早在2014年10月,中国网曾发布《浅谈基层交警部门如何有效开展“酒驾”整治工作》一文,提出要完善“酒驾”违法行为抄告制度:一是将“酒驾”的违法行为信息告知单位,由单位配合作深入教育,必要时由其所在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对没有固定职业的群体,抄告其所居住的社区、村庄;二是联合交通运输、安监、教育、农机等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酒驾”行为的驾驶员纳入黑名单;三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专家:个性化手段须有法律依据

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同年5月1日,“醉驾入刑”正式实施。截至2016年4月底,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近五年。

人民网4月29日消息提到,我国目前仍处于酒驾醉驾的多发期、执法的攻坚期。随着查处酒驾执法力度加大,范围从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和农村不断推进,也随着中小城市和农村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数量的快速发展,中小城市、农村地区酒驾问题显得更为突出,查处酒驾量大面广,依法治理酒驾醉驾任重道远。

全国政协委员、曾推动“醉驾入刑”的律师施杰向澎湃新闻表示,天津交警所采取的方式主要目的是进行安全教育,选择这样一个特定的地点,如果能达到比较好的宣传效果,对于整治酒驾醉驾行为是有意义的。

对于近年来各地频现整治交通秩序的个性化手段,施杰认为,公权力的使用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处罚措施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越权行为。

施杰称,“醉驾入刑”到现在已经五周年,也有了一些显著的成效。首先,酒驾醉驾肇事数量大幅下降,特别是恶性事故。根据公安局交通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4月28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五年来,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法律实施前五年相比分别下降18%、18.3%。其次,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抵制酒驾醉驾的意识提升,“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作为一种新型酒文化,已基本成为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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