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江西高院开庭审理了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再审案。该案又被称为“乐平5·24奸杀碎尸案”,黄志强等四人已在监狱服刑长达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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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上午,黄志强的辩护律师严华丰告诉界面新闻记者,该案未当庭判决,江西高院表示将在27号前判决。
2000年5月23日晚,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绿宝超市老板蒋某和郝某遇害,次日早上,蒋某的尸体被村民在荒地中发现。四天后,乐平市民蔡某妹家的狗衔回一个红色塑料袋,袋里有一只手。经过警方检验认定,手的主人系与蒋某同行的失踪女子郝某。
2002年6月,当地警方宣布破获此案。该案进入司法程序之后,乐平市检察院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4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江西高院也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2006年5月,江西高院作出判决:五被告人中除汪深兵逃跑外,黄志强等四人由死刑改判死缓。目前四人仍在监狱服刑。
法院认定:2002年5月23时许,程立和、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汪深兵在中店村“无天底”田间小路上发现被害人蒋某、郝某时,上前索要钱财,被害人不从,争执中汪深兵一刀砍在蒋头部,郝某见状逃走,汪深兵追赶。其余4人便各持凶器朝蒋头部、身上乱砍,致使蒋当场死亡。随即5人先后对郝某进行轮奸。为灭口,程发根又找来绳子勒郝某颈部,其余4人按住郝某,将郝某勒死,后抬到附近树林掩埋。为灭迹,次日中午,5人抽签决定顺序后依次持刀将郝某碎尸,并将尸块装入塑料袋各自拎走四处抛散。
但此案疑点颇多。《京华时报》曾报道,此案多名被告人有无作案时间证明,且死者创口应是斧刃形成,和黄志强等人供述的乱刀砍死不符。被告人指认的分尸、抛尸地点也均无发现。此外,黄志强等人交代了抛刀地点,但警方没有找到作案凶器。且案卷材料中,黄志强等人描述凶器为“军刺样刀”“尺余长的刀”“差不多样的刀”,十分模糊。
此外,据严华丰介绍,黄志强等四人的口供,多处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所确认的信息相矛盾。他举例称,黄志强等四人均明确供述在砍杀蒋某时,程立和用刀捅刺蒋某的肚子,但尸检报告未提及任何蒋某腹部有创伤的记录。
在2016年11月30日的庭审中,检辩双方均发表了意见,原审被告人自行并委托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
据严华丰介绍,检方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四人作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5·24发生二人死亡的后果,不能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在案客观证据与四人不存在关联性,四人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不能得出四人实施本案的结论。”
严华丰在庭审上提出,黄志强等四人关于本案的有罪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等均系通过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方法取得,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黄志强等四人也在法庭上讲述了遭遇刑讯逼供的过程。
“但检方认为被告人有罪供述都是合法,不对我们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直接回应。”严华丰表示,这将涉及到追责及当事人究竟是疑罪从无还是绝对无罪的问题。
在庭审中,检方出示了一份新证据。这份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于2013年4月作出的鉴定显示,案发13年后,乐平警方对在“5.24”案命案现场提取到的29枚烟头进行DNA鉴定,显示所检现场提取3枚烟蒂上的DNA来源于方林崽的可能性大于99.99%。
方林崽的出现是本案的重要转折。2011年12月4日,乐平市中店村村民方林崽因劫持一名三轮车女司机被抓。随后,乐平警方即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8年来针对女性的20余起绑架、强奸、猥亵、抢劫、杀人系列案件告破。
乐平警方在通气会上称,方林崽身材单薄,自小就被人欺负。成年后开始以蹬人力车拉客为生,又自我感觉屡屡被人欺负。为寻找心理平衡,最终选择以侵害女性方式找回自尊。他不定期会冒出强烈的作案冲动,异常兴奋到无法控制。每每这时,他便带上斧头、匕首、绳子到市郊游荡,随机选择目标。
2013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和绑架案,方林崽在景德镇中院受理。封面新闻援引被害者律师薛荣民的话称,方林崽当庭承认蒋某为其所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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