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云南省环保厅副厅长高正文在《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责任人,赔偿金额无上限,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
2016年4月,环保部印发《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今年11月,云南省委省政府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启动相关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界定了追究责任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情形,
其中包括国家相关试点方案规定的3种情形: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的。
此外,
依据云南省省情增加了3种追责情形:其一,向环境(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等)非法排放污染物(含有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其二,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不包括基本农田、农用地)2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其三,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改变、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清晰界定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追责情形,可操作性强。
赔偿范围则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的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为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利进行,《实施方案》提出,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案件,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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