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客网

警察法拟修订:暴力袭击执行职务的民警从重追究刑责

公安部网站12月1日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修订草案稿首次提出“袭警的处理”,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配图

修订草案稿提出,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应当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

关于警械使用,修订草案稿​提出,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当场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察的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可能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关于武器的使用,修订草案稿​提出,人民警察遇有5种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包括: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修订草案稿​特别指出,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修订草案稿​​也明确了不得使用武器的2种情形。包括: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为排除人民警察的执法干扰,修订草案稿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不得要求人民警察实施法定职责以外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草案稿​​​还首次提出“袭警的处理”,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草案稿​​​还明确了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措施。人民警察因公致伤致残的,与因公致伤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等标准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等标准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人民警察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致残或者病故的,国家对其近亲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特别照顾和帮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修订草案稿中提出,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发生上述灾害、灾难、事件的紧迫危险,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采取设置路障、划定警戒区,限制、禁止人员、车辆的通行、停留、出入等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措施。必要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网络管制。

此外,草案稿还拟规定,将每年7月6日定为人民警察日。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