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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枪标准“宜细不宜粗”

目前,公安部网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拟规定,警察遇5种情形在警告之后可使用武器。之前,警察开枪屡屡发酵成公共事件,这一草案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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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目前只是公安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起草的草案,并不是立法机关将审议的立法草案,还处于“部门起草法案”阶段,应该充分吸纳各方民意。

其次,这次的草案是对警察开枪标准“立法化”的尝试。现行的《警察法》只是笼统地规定:公安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至于“国家有关规定”其实是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而这一条例是1996年施行的,距今已有20年时间,存在与一线执法相脱节的问题。

因为这次草案拟定规定5种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况,表述更为概括,相对于原来的《条例》规定的15种情况,警察使用武器的外延更大一些。

比如,草案规定“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可以使用武器,而原《条例》的标准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要达到“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严重程度。显然,草案的这一规定是针对近年的多起案件有的放矢。

中国警察使用武器一直存在两难的问题。一方面,之前,一些公安机关对枪支管理过于机械,实施严格的人枪分离,领枪领弹有严格复杂的手续,而且一有“风吹草动”的事件,基层就要求将枪全部收回。甚至很多警察一年就摸不到几次枪,练习枪的机会自然更少了。这一点饱受基层公安的诟病,也使得在一些突发事件中,警察不能及时使用武器,影响到维护人民群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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