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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开枪权” 中国警察法现重大调整

近日中国公安部在其官网上公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引发公共舆论的关注,该草案对警权做出了若干调整,从原有的52条增加到109条,可称为“大修”。

警权的扩张或限制向来敏感,此次尤为引人注目,如草案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实施网络管制,就引发舆论的广泛传播,对此已有详细报道。

日前陆媒《新京报》再次刊文评论该草案,称警察开枪权边界需要公众讨论。文章缘由是草案稿新增了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以及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

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了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修订草案稿中,对开枪权进行了扩充,包括“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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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部拟新增若干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图源:新华社)

此外,草案还规定“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民警有权使用武器。”

上述陆媒评论称,警察权是一种国家强制权,使用武器是强制力的重要内容,但武器使用在警务实践中具有复杂性,开枪权的具体范围还需要公众的深度参与。

近年以来,围绕警察在警务实践中的武器使用限制,中国舆论多有讨论,什么时候能开枪,什么时候不能开枪,以至于该不该配枪,都成为公众激烈辩论的议题,背后的,是最近几年来围绕警察使用武器引发争议案例的激增。

其中如广西民警酒后开枪打死孕妇案,辽宁盘锦一村民因占地纠纷被警方枪击致死案,庆安枪击事件等,使公众对于警察滥用开枪权的担忧急剧增加,另一方面,因警察无相应制止手段使得袭警造成人身伤亡的案件也频见报端,这又让扩充警察开枪权成为政府的必要考虑议题之一。

有评论者指出,即是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再多,也不能随便开枪,更不能把警察可使用武器等同于可以击毙,草案稿中对对警察限制使用武器的情形做出了规定,但仍需细化。

像警察何时对天空警告性开枪,何时允许直接对嫌犯射击,何时射击非要害部位,何时射击要害部位等,类似的细则规范应当在将来体现在相应的法规中。

作为“看得见的政府”,警察在所有的公共权力中,最易引发警惕和不信任,尤其是在中国复杂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警权的滥用和过渡慎用都可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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