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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跟姐夫领了结婚证,现在又要跟别人结婚 真相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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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前,因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来宾女子黄某冒用妹妹的身份跟男友韦某登记结婚。几个月后,黄某办得了户口和身份证,于是以真实身份和韦某再次去登记结婚。没想到黄某的小聪明给她和她的妹妹带来了无尽的麻烦,最终只能向法院寻求帮助。直到最近,麻烦才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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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容易撤证难

2003年,来宾男子韦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黄某。两人通过一段时间热恋后,决定去登记结婚。然而,黄某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想到自己跟妹妹阿玲(化名)长得有点像,于是就想冒用阿玲的身份去登记。

2004年1月份,黄某拿着阿玲的身份证和家里的户口簿,跟着韦某一起去民政部门登记,顺利地领到了结婚证。然而,当年8月份,黄某办到了身份证和户口簿后,想着原来领的证件是阿玲的名字,会给今后的生活带来麻烦,于是又跟韦某再次到民政部门登记,领到了第二本结婚证。

随着时间的推移,麻烦出现了:妹妹阿玲想跟男友去登记结婚,却被查出“已婚”,领证被拒绝。

于是,韦某和黄某多次到民政部门去说明情况,要求撤销原来以阿玲名字领的结婚证。可民政部门称,当初登记时,所用的身份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民政部门没有撤销结婚证的职权。民政部门还告知两人,阿玲想登记结婚,可以先跟韦某办理离婚,然后再登记。

但是,阿玲却不同意了,想着自己并没有真正结婚,如果办了离婚证,会给自己的人生带来“污点”。因此不同意这个做法。

法院判决撤销第一个结婚证

今年9月,韦某以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导致现在影响到自己及其家人的生活为由,把兴宾区民政局告到了兴宾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自己与黄某以阿玲身份领取的那本结婚证。阿玲则被列为这起民事诉讼案的第三人。

11月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兴宾区民政局向法庭递交了韦某在2004年1月份跟“阿玲”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所用的材料。兴宾区民政局称,根据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在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时,夫妻双方应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场。当年的登记资料显示,韦某和阿玲当年各自持着自己的第一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结婚。民政部门审查发现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一致,就给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还在结婚申请书上签字、摁手印,表明两人愿意承担材料不真实的不利后果。民政局没有撤销结婚证的职权。因此,民政局无法撤销该结婚证。

法院认为,该结婚行为不是阿玲的真实意愿,且阿玲没有到场办理,民政颁发的该结婚证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该结婚证取得行为不合法,应予撤销。

11月30日,兴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撤销了黄某以妹妹身份与韦某领取的那本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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