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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警察法》引争议 中国应否拓警权

近日中国公安部在其官网上公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引发舆论关注,该草案对警权作出了若干调整,从原有的52条增加到109条,可称为“大修”。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对警察适用武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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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部《警察法》修订草案稿规定警察开枪权限(图源:网络)

根据修订草案稿,中国警察在五种情形下可以适用武器:1.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2.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3.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4.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5.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通过规定可以看出修订草案稿对警察适用武器的情形进行了限制,如“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此类犯罪实都属于情节恶劣的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修订草案稿规定警察在此时可以适用武器,其实是相当克制的。

但在这则条文后面却跟着一条“但书”规定: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这条“但书”一出,似乎令其前款规定限制的警察适用武器的情形变得疲软。很明显,“但书”中的“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在现实情况下很难量化,同时在诉讼过程中也较难举证,如此则赋予了开枪权权较大的伸缩空间。

由于在中共建政时,警察在“镇压反革命”活动中的先锋作用,警权一直在中国的执法体系中处于强势,近年来在中国大陆一直有限制警权的呼声,修订草案稿公布自然会引发争议。

广西民警酒后开枪打死孕妇案、辽宁盘锦一村民因占地纠纷被警方枪击致死案、庆安枪击事件等,使公众对于警察滥用开枪权的担忧急剧增加。特别是在北京发生的至今悬而未决的雷阳案,更加重了公众对警权的恐惧和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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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拥有较大的开枪权(图源:Reuters/VCG)

诚然,警察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也是高危行业。作为公民,每一个警察都有权在面对重大刑事犯罪或者在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开枪,赋予警察开枪权也是避免警务资源浪费的方式,但是,这种考虑仍有值得商榷之处。如美国虽赋予警察较大的开枪权限,但这种开枪权限是基于“私权神圣”的法理基础,即警察在进行自卫时开枪属于天然正义,且美国公民基于保护私权亦有持枪权,警察与公民之间形成了横向的暴力制约平衡。

中国则不同。中国并没有“私权神圣”的法律基础,以至于中国的警察部门被赋予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名字“公安”。既然是公安,就应当考虑到社会公益,不能单纯以个人处境动辄开枪。况且,中国的社会治理模式亦不同美国。中国社会治理一直延续着“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会管理模式,缺少自治型的社区治理模式,警权在这种社会管理模式中深入到基层社会中,公民个人与国家机器之间缺少缓冲地带,公民往往直接面对庞大的社会机器,加之中国公民不具有持枪权,很难对警权形成现实制衡。因此,这为警权扩展提供了条件,也增加了开枪权在实际行使中的法律风险。

因此,在中国大陆现实的社会条件下,警权拥有较大的伸缩空间,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公民权利的客观损害,所以对于警权的调整应该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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