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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与中国的合法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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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最近忽然成为新闻媒体上一个热门词汇,一系列袭警事件震撼了中国,引发国人广泛的议论和思考。当然,中国的治安不良由来已久,警察的伤亡似乎也不是今日才有。

不过,据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二月份在新华网介绍,2007年因公务伤亡3797人,其中死亡452人,多因劳累或是交通事故。面对罪犯搏斗牺牲者只有7位,比2006年下降65%。据他的解释是因为警方抓能力建设,面对罪犯处置得力,减少了死亡。

然而,最近一系列袭警案尤其是杨佳一案引发许多讨论,包括对警察能力的质疑。确实,从这一系列袭警事件可以看出,警方在应对来自民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罪犯的袭击常显得惊人的脆弱。不过,依笔者看来,这却不能或至少大部分不能以警察无能或袭击者“丧心病狂”(上海当局有关为何杨佳能袭击多名警察得手的说明)来加以解释的。在因所谓能力增强使得面对罪犯搏斗时牺牲者减少(如果我们相信这个数据)和袭警案剧增、警察因此伤亡者众之间似乎是有一个需要解释的矛盾。

老实说,不要说中国警察能力提升有限,设想一下,就是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训练装备精良的警察面对这种中国式民间袭击,其受到的伤亡大概也不会比中国警方好到哪里去。道理很简单,因为,警察的职责在于打击罪犯,维护普通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正常的情况下,警察所面对的威胁主要来自罪犯而不是其要保护的对象,所受的训练和所作的防备、所养成的警惕意识也基本是从此出发。而现在出现的一系列袭警现象表明,恰恰相反,警察们现在不仅要警惕来自传统的罪犯的威胁,而且也受到照常理来讲应该对其表示谢忱和敬意的受保护者们的敌意和攻击,处在一种腹背受敌的尴尬状况。

根据1995年2月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来看,中国的警察的任务如“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等等与其他的国家并没有什么大的差别。但在其总则的第三条上却有些与其他国家的不同的特殊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据说,“人民警察”的“人民”二字是1950年时任国务总理的周恩来亲自加上的,或许想借此昭显新政权革旧布新服务人民的意愿,也与“人民共和国”之称谓相匹配。然时至今日,这样一个如此强调与人民的关系的警察制度的警察却不断遭到民间的袭击,恶性袭警案层出不穷,民间存在着对警察的强烈不满,因某一特殊事端便很快引发以警察为攻击目标的袭警事件,在在凸现出警民关系的严重紧张,----吊诡地显示“人民警察”恰恰没有很好地处理与人民的关系。

众所周知,警察是秩序的维护者。但一个合理的、稳定的秩序的前提就是具有公正。维护这样一个具有公正性的秩序的警察才具有合法性。相反,无论警察得到怎样的上级授权,其维护的秩序本身如果缺乏公正,这样的警察最终也难免不受到这种不公正的秩序的受害者的敌视、挑战甚至是威胁。

一般来讲,一个公正的秩序的具体体现就是具有公正性的法律和行政系统。在当下的中国,尽管法律有许多缺陷,但毕竟具有某种程序正义。而“人民警察法”中也提及“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四条)。可事实上,警察执法犯法,有法不依的现象依然是比比皆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的警察虽然是公务员,但事实上由于党政不分,以党领政,警察也是党务员;强调警察要为人民服务,但党又号称代表人民,经警察又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因此,人民警察常常在现实中成为党的警察,成为具有政治意含的警察也就势所必然。

一切执政党政治上的失误、缺失乃至腐败,警察都不可能不为之付出公信力上的代价。党与警察的共生结构,党在现实生活中高于法律秩序的作为,也就不可能不造成警察常常为执行党的政治任务而违背和践踏法律,进而损害警察作为法律公正的代言人、维护者的角色。对访民的非法截访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显然是违法的,但政治需要,警察就必须执行。

此外,由于中国缺乏透明和监督机制而造成的普遍的腐败,也表现在警界。持强凌弱,刑讯逼供,贪赃枉法,狐假虎威,烂施暴力,黑白通吃等一列有关警察的负面报道时有所闻。前一段沈阳市打掉三个走私毒品犯罪,竟然牵涉出沈阳市缉毒队长李喜贵、副队长陈鑫等21名涉案警员,从普通民警到市公安局副局长、禁毒支队长、刑警支队长、特警支队长、多个公安分局的局长、副局长,都与走私毒贩沆瀣一气,狼狈为奸。

湖南耒阳市公安局局长,曾被评为“任长霞式公安局长”和“优秀公安局长”结果却是黑社会的保护伞。这类案件这些年层出不穷,乃至有官方的媒体都做这样的分析评论:“既是黑社会组织,就必定有保护伞;只要有“黑伞”,就必有警察的身影,这是个“定律”:“黑恶势力后面的“黑警察”比黑恶势力更“黑”,其祸患比黑恶势力更大”。(“比黑社会更可怕的是黑警察”,中国新闻网,2008年7月18)

自然,由于缺乏新闻自由造成的信息传递的不对称,警察受袭得到报道者多,而大量发生的警察虐待欺凌民众的事件则被曝光者少。缺乏内部和外部的监督,警察的腐败日甚,问题多多。强制拆迁,虐待访民,暴力计生,……每日都发生着许多由警察执行的既违反宪法也违反国际人权准则的甚至是违背传统人伦的的令人发指行为。如此,又如何能指望民间对警察的愤怒不与日俱增?

最近一系列的袭警案暴露出的远不止如此。我们知道,警察是国家的一个具体象征之一。当着杨佳和瓮安等袭警案中的参与者对袭击对象不做区别,突破个人仇怨的层次,以警察本身作为攻击目标的时候,事件传递的信息就远不止一些警察受袭这样简单;其背后暴露的是一个更严重的国家政治合法性的危机。人们既不再有对国家政权----至少是其地方代表的认同,也不再象过去那样具有恐惧;维系一个国家政权的权威的条件在急剧丧失。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样一个状况,当然是一个长期演进的结果,是国家主导的畸形的发展路线带来的一个几乎是难以避免的后果。不断发生的袭警案是这个合法性危机最直接的体现。可以说,缺乏执法公正和贪污腐败的警察是造成这样一个合法性危机的因素之一,但反之合法性危机的形成从根本上却不能归结为警察执法不公和腐败,而必须从体制和发展路线上去寻找。

一系列袭警案发生后,近来有种种关于推动保护警察立法的动议。从司法完善的角度讲,这当然有其道理。但如果舍本求末,不对这些袭警案所意味着的一些更深层的东西如政权的合法性危机进行根治,不直面社会矛盾,不加强警界的纪律整顿,开放社会的监督,则无论推出何种保护警察的法律都注定将无济于事,一些新的袭警案也依然会继续出现。或许,消除袭警现象乃至合法性危机的根本途径,还在回归这“人民”二字,一切以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为转移,真正地服务于人民。

不过这次,“人民”不应该再是一种虚饰,一种抽象,而应是每个具体的公民的集合。他们的利益和意志必须通过民主和法律的方式得以真实和公正地表达和保护。警察的职责只在维护这样的秩序。相信只有如此,警察面对的腹背受敌的状况才真正能得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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