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是还不算贫困的大陆公民手中最大的一笔财产和遗产,消耗了他们一生能创造的大部分财富,寄托着全部的安全感。然而,姑且不论这笔财产权与国际惯例迥异之处——只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而且带期限,产权到期后这笔财产的命运一直极为微妙地悬而未决。
在至今没有民法典的大陆,数年前通过一部长期难产的《物权法》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却未能,甚至可以说故意没有规定是有偿还是无偿,也没有“永久”的意思。
对中共上世纪40年代“土地改革”中将地主土地分给农民,换取千万农民狂热献身于“解放战争”,为其夺得政权,旋即又以“人民公社”的方式剥夺,将农民变成依附于土地的“国家农奴”,多数大陆公众记忆犹新。今天的现实中,农民的承包田、宅基地、城市平民的私宅,均随时可能被强行(低价)收购,他们同样有目共睹。
然而,在自己手中这点商品房的产权问题上,大多数业主如同所有软弱、自私的小资产阶级一样,时间还早,可以不去想。即使想到了,也只好相信“他们总不敢无偿收回了重新卖一次吧”,理由当然是“这样岂不与如此众多的平民为敌,社会还稳得住吗”。
这当然不好假设,可是纵观古今统治史,对小资产阶级这种幼稚的鸵鸟心态都不懂得利用,实在冤为统治阶级。
11月29日,在介绍一个“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时,大陆最高法院官员提到:实践中已有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实践中的处理并不一致。
显然,在事关任何现代社会根本秩序和国民根本利益的财产权领域,大陆法律存在根本漏洞的境况刻不容缓。虽然数量不多,但已有案件如果按最高法所言,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这部“意见”(只能算行政法规)的精神“稳妥处理”,怎么叫“稳妥”?在不实行判例法的大陆,这样的处理和以后的案例“同产不同权”的情况又是否公平?
当然,该官员再次提到将“尽快研究”法律上如何安排,最高法也将提出立法建议。然而这个根本问题的立法难道不该全社会广泛参与吗?这种研究还将根据此次中央《意见》的精神,岂不是党已经先于全民为处置公民根本财产的国家根本大法定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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