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名为《每对母子都是生死之交,我要陪他向校园霸凌说NO!》的文章在社交媒体上广泛传播。文章称自己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二小上学的儿子长期受同班同学欺凌,情况最恶劣的一次更是被同班同学用厕所的垃圾筐扣头,儿子因此出现失眠、易怒等症状,经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当日,家长即向学校反映此事。这篇文章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北京时间12月10中午,中关村二小发布声明,“正在积极协调处理,力争达到多方认可的效果,希望教育问题回归学校进行处理。”

虽然事情的具体细节还在核实,但校园欺凌的话题,再一次引发了中国社会的集中关注。姑且不谈欺凌事件双方孰是孰非,单从学生在施暴过程中表现出 “疯狂”,就足以令人心寒。有人说,把孩子送进校园,就是他们社会化的开始,层出不穷的问题全都是竞争和适应。小孩的世界,遵循更直接的丛林法则。
人类社会存在两种生存状态:一个是达尔文总结出来的生存斗争学说,即“弱肉强食,适者生存”;另一个是人类努力摆脱“自然力量”的控制,建立自己的“有序”生存状态,“弱肉强食”的现象虽然没有完全改变,但得到遏制。而所谓人类社会的“进化”就是指自然状态越来越式微,而人为的“有序”状态越来越成为主要的生存状态,这也是人们所说的人类社会是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历史。
“文明”是个理想化状态,既然是理想,那就是说这种状态一直处于“发展中”。在发达国家里,文明世界和丛林法则并存;而在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里,丛林法则的作用可能更大于“文明”。
对于校园欺凌,文明的国度有文明的解决办法。美国非常认真对待欺凌这一现象,在联邦政府及学校与社会的反欺凌协力下,校园欺凌现象总体上并不严重,但也时有发生——在2011年,28%的12至18岁学生报告他们在这一学年在学校受到过欺凌。
而在中国,大部分欺凌事件都通过学校来处理,警察及司法部门无法介入。理由很简单:这也是依法办事。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治安管理法》21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这些法条本意是“保护未成年人”。但一个案件,施害的一方是未成年人,要是受害的一方也是未成年人呢?“保护未成年人”就成了“保护未成年犯罪”。
事后惩罚不力,事前预防也不够。对校园欺凌现象,中国学界的研究很少,官方与民间的重视也不够,基本还停留在“孩子们打打闹闹算什么”的境地。
虽然暂时得不到文明的保障,但不代表没有文明的处理方法。对于施暴方,其共情能力也许比较差,学校家长应该通过教育让他文明些;而对于那些被施暴的孩子,即使不鼓励他以牙还牙,也得教他“野蛮”些。在一个尚未完全文明的社会里教育下一代,我们应该文明其精神,野蛮其体魄。文明的精粹之一,也许是在于让我们尽可能认知客观,搞清人性特点,而不是只谈文明而自废武功,比如说放弃自保和竞争的本能。
赫胥黎在《进化论与伦理学》的序言中所说:“一个否定‘物竞天择’的社会,必然要从外部遭到毁灭;一个被这种天性统治的社会,必然要从内部遭到毁灭。”
他的这段话就清楚说明:一个只讲文明的社会,必然会遭到外部力量的侵蚀;而一个只懂追求“优势”的社会,压制了区别于动物的“人性”,情况会更糟,将自我毁灭。世界上许许多多文明的“存在”、“崛起”、“兴盛”、“濒于灭亡”、“消亡”不都是按照这个规律吗?撇开民族、国家、王朝这些政治问题,就是一个“个人”,一个家庭,一个“单位”在社会上生存,也同样遵循这个规律,不能没有“生存斗争”能力,也不能过度使用这个“能力”,从内部毁灭。这个观点所强调的就是人类社会不同于自然界,“生存斗争”强的并不一定是人类社会中最“适应者”。“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不等于“弱肉强食”、“胜者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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