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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凤姐:美国如何应对校园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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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一直有朋友在后台要我介绍一下美国怎么应对校园欺凌的,这真难到我了;我还真的不清楚,不过幸亏这些年在美国认识了不少朋友,我有一个朋友是哥伦比亚大学大学学法律的,于是我就向他请教,他回了一个很长的邮件,看了他的邮件我自己都觉得受益匪浅,也对美国有了一些全新的认识;我很赞同他邮件里的观点:校园欺凌行为并不是靠严刑峻法就可以制止的。

现在我把这封邮件整理了一下,大家可以看一下,也可以了解一下美国是怎么应对校园欺凌——

美国在全世界范围内可以算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包含了校园欺凌)最不宽容的国家,没有之一;美国是世界上仅有的两个没有没有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之一,而且美国在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公约时,均对有关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条款予以了保留。

美国到了2005年才联邦最高法院以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的方式,“对未成年犯适用死刑”的法律规定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应予废除;要到2012年才宣布“对未成年犯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同样违反美国联邦宪法。

还有,在美国,7岁至14岁为相对辩护理由,也就是说14岁以上是刑事责任人,低于14岁被默认“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控方有证据证明7至14岁的被告有责任能力的,就不能作为辩护理由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用另一种更通俗的说法,这就是“恶意补足年龄原则”。2012年时,美国发生了两起有代表性的10岁儿童杀人案,被告均在事发后被刑拘。

从大众角度看,20世纪80、90年代起,因为青少年犯罪的不断恶化,公众安全危机感持续上升,有接近70%的受访者表示,社会犯罪令他们“感到强烈不安”;他们十分担心“自己的孩子受到犯罪的波及”;他们对孩子的未来“感到担忧”。在这样的民意下,1993年,克林顿总统在他阐述国际大政方针的《国情咨文》中郑重宣布:“要利用联邦政府的资源,依靠美国人民的决心、勇气和善良,向犯罪宣战。”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在联邦政府层面提出要以举国之力“向犯罪宣战”。为了便于理解,大家可以把它理解为美国版的,针对青少年犯罪的“严打”。

这可不是说笑,自从克林顿总统的讲话过后,美国45个州修改或者增加了移送条款,使把未成年罪犯移送到成人法庭受审的程序更加容易。统计数字表明,1985年—2009年,全美国一共移送了25万名左右的少年犯,其中1488名是12岁或12岁以下的儿童。此间,至少有8个州降低了移送年龄,移送至成人刑事法院意味着将未成年罪犯置于严厉刑罚的境地。据统计,被移送并被判有罪的少年中,有60%以上的人最终被判入狱。

在此期间,作为严厉刑罚的一部分,很多州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减少了很多民事权利,包括对其担任陪审员的限制,以及对其枪支拥有权、选举权、受雇佣权(因雇主不愿意雇佣有犯罪前科的人,所以刑满释放者寻求合法雇佣机会的权力被削弱)、受教育权(享受教育基金权)、享受联邦住房权(未成年罪犯有可能因为其个人罪行导致其整个家庭丧失福利性联邦住房权)等的限制。

在这种大背景下,美国对校园欺凌的处理是非常重的,以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中国留学生欺凌案为例,杨雨涵被判10年有期徒刑、翟云瑶被判13年有期徒刑、围观的章鑫磊被判6年监禁;而且美国现在对校园欺凌的范围也扩的很大,和国内一般认为只有身体冲突才算欺凌不同,在美国除了动手打人、吐口水、故意推搡、拍裸照等定性为欺凌外,还将言语辱骂他人,以及在公众场合故意因对方残障,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等而嘲笑他人,甚至口头威胁等也归入欺凌行为。

为了更好的预防欺凌的发生,联邦刑事法庭把“共谋杀人罪”“(即如果一起去犯案,一人杀人,但所有参与的人都要承担谋杀罪。)这一”共犯连带“的罪名也引入到欺凌判罚中来,也就是说所有参与欺凌事件的人都要承担最严重的罪行,即使你没有参与,但与动手的人定罪相同、判罚相同,因为你在场,起到了帮凶的作用,就应与动手者、杀人者同罪。

而且美国政府对发生欺凌事件的学校管理层也会进行非常严厉的处罚,经常有学校的校长因被家长投诉不重视欺凌(比如学校没有选择报警)而直接被开除;多次发生校园欺凌案件的学校会被直接关闭;所以美国学校特别紧张校园欺凌,学生一入学,学校就会开展反“校园欺凌”(school bully)教育,老师会告诉学生哪些行为算欺凌,受到欺凌应该怎么办,还会警示若欺凌别人后会有什么后果等;同时学校也会给学生家长发邮件,告知如何预防、发现自己孩子被欺凌,以及欺凌别人会面临多严重的后果。

很多county school board(县教育局,ps:美国县/郡在行政单位上比市大)都规定学校校长在接到家长关于欺凌投诉后必须在多少天内展开调查,安排受欺凌学生进行心理负担,多少周必须出调查报告;投诉家长对报告不满意,可以继续向州教育局投诉,乃至直接提请民事诉讼等。

可以说,美国在法律层面应对校园欺凌已经是做的非常完善了;但是美国校园欺凌并没有明显减少,前不久就在纽约就发生了一个13岁的小男孩因为长期被同学欺凌选择上吊自杀的恶性事件;而且一味严刑峻法不见得对消灭校园欺凌真的有利,越来越多的美国法律界人士开始觉得刑罚并不能很好地矫正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将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的青少年与社会隔绝,会对他们将来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这也是联邦法院宣布“对未成年犯适用死刑”、“对未成年犯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违宪的原因。

因不堪忍受校园欺凌,在自家阁楼上吊的

Daniel Fitzpatrick小朋友,只有13岁。

以上就是我朋友发给我的邮件里关于美国如何应对校园欺凌的内容。

再说说我自己对中关村二小事件的看法,这几天双方的回应,记者的调查我都看了,我觉得这件事像一个突发事件,而不是一个长期的“欺凌事件“,当然,我不是说突发事件,孩子受了欺负就应该忍气吞声,但是这个和“欺凌”完全是有本质区别的;而且学校和记者调查都说了,没几天三个小朋友就又和好了,应该说这个事情不算严重,但是现在明明家长把这件事情搞这么大,对孩子不见得是一件好事。

我当过老师,也教过学生,我很清楚学校其实是一个小社会,学生虽然都未成年,但是他们不傻,分得清楚什么是欺凌,什么是打闹;如果这件事确实是欺凌,那么对小朋友来说不会有什么影响,即使有,也是正面的影响,今后肯定在学校里不太可能继续受欺凌了,坏孩子也知道这个小朋友的家长不好惹;但是,如果这件事是同学打闹被弄成了欺凌,那么除非这个小朋友这件事完了后转学,不然的话,在同学里面恐怕会被孤立。

我曾经有一个学生就是这样,父母都很厉害,尤其是母亲,是当地有名的厉害人物,曾经为了她娃娃,骂哭过好几个老师,也曾跑去堵过其他家长的门;当然,这些我才去的时候还不知道,我去的时候就看到那个小朋友很孤单,课间休息和放学的时候都没有啥子朋友,都是一个人,看起来很可怜,我看他也多次努力尝试想融入班上男生小圈子,可是他给别人买水,人家不喝;给同学买游戏币,班上男生都不要;就是当他不存在;后来我问班上学生为啥子不和这个小朋友交朋友的时候,学生就直接告诉我,罗老师,你不晓得,他妈好凶哦,跟他交朋友,说不定哪天他妈就跑到我们家门口堵到门骂了,我妈和我交代过,不准我和他一起耍;我问了好几个学生,答案都是大同小异。

打闹这种事,就和打麻将一样,有胡牌的时候也有点炮的时候;小朋友比大人更忍受不了不公平,如果把打闹闹成欺凌,明明的同学们只会认为明明输不起,明明的父母爱闹大事,大家会同情那两个同学的,等明明再到班级上学的时候,大家就会有意无意的孤立他,恐怕以后什么活动都不会叫上明明了。就算明明想努力的融入班级,想在班上交朋友,同学们会直接说:你妈太凶了,我们惹不起,万一玩着玩着你觉得不舒服,回去又向你妈告状,我们可就惨了!我最后强调一次哈:我不是说要姑息欺凌的行为,但是同学打闹和被同学欺凌这个还是有区别的,把打闹弄成欺凌,对小朋友来说真不见得是好事,说不定还会给孩子带来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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