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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独秀法庭叫嚣:孙中山黄兴两度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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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独秀1932年10月15日被国民党抓捕后,最后遭到审判。在法庭上对于“危害民国”,背叛国家的指控,陈独秀坚决地提出了反驳:所谓“叛国”,指的是平时外患罪、战时外患罪、泄露国家机密罪,这在刑法上是有具体说明的,绝不能以抽象的名词漫加影射。政府与国家是有区别的,反对现政府并不是叛国,反对国民党也不是背叛民国。孙中山、黄兴等人,先是要推翻清政府,后是要推翻袁世凯政府,岂不是两度“叛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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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9日,北京,“中国现代文化名人蜡像艺术展”已正式在中国国家博物馆开展。新文化蔡元培、陈独秀、李大钊、胡适(图源:VCG)

1933年章士钊义务为陈辩护,为他们的友谊浓墨重彩地写上了一笔。

陈独秀是1932年10月15日晚上被上海法租界巡捕房以及国民党侦探逮捕的。同时被捕的还有彭述之等。10月19日,陈、彭等又被连夜押往南京。那天晚上,在被押往南京的火车上,陈独秀依然是鼾然大睡,一时传为美谈。

陈独秀被捕,成为哄动一时的大案,人称“陈彭案”。一些人对陈独秀的被捕,弹冠相庆。国民党的一些军政要人以及各地党部纷纷致电国民党中央当局,要求将陈独秀“严惩”、“处极刑”、“明正典刑”、“迅予处决”。而陈独秀的一些朋友以及一些中间派人士则积极开展营救活动。翁文灏、胡适等致电蒋介石,请将陈独秀案交付司法审判,不由军法从事。蔡元培、杨杏佛、柳亚子、林语堂等八人快邮代电南京国民政府及国民党中央党部,说:“此君早岁提倡革命,曾与张溥泉(即张继)、章行严办《国民日日报》于上海;光复后扶佐柏烈武(即柏文蔚)治皖有功;而五四时期鼓吹新文化,对于国民革命尤有间接之功”,希望“矜惜耆旧,爱惜人才,特宽两观之诛,开其自新之路”。傅斯年发表文章,希望革命政府将陈案交付法院,公开审判。柏文蔚、宋庆龄以及北京大学、燕京大学的师生也纷纷设法营救。《大公报》发表短评说:“陈独秀是一个领袖,自有他的信仰和风格,所以只须给予他机会,叫他堂堂正正地主张意见,向公众公开申述,这正是尊重爱护他的道理。如果用哀恳式的乞怜,感情式的缓颊,在法律以外去营救他,倒反转辱没了这位有骨头有意识的老革命家。”主张陈案应由司法公开审判,这颇能代表当时舆论。陈独秀在狱中也对记者发表谈话,说他的唯一要求就是希望当局将他公开审判。

迫于舆论的压力,国民党当局决定将陈独秀“交法院”公开审判。不用说,陈独秀这样一个大学者,他完全有能力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似乎也不必请律师辩护。而且正如陈独秀自己说的,他是个“穷措大”,没有钱请人辩护。不过,陈独秀是个大名人,他的案子也是举国关注的大案子,许多著名的大律师都愿意义务为他辩护。但陈独秀最终还是选定他的老朋友,当时上海“章士钊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章士钊为自己的辩护人,并且谢绝了蔡元培、胡适等人推荐的律师,以及其他律师的自荐。这主要是陈独秀了解自己的老友,信任自己的老友。而章士钊之愿意为陈独秀辩护,并不是为了钱,他的律师事务所那时光手下有帮办20多人,每月收入有近万元;当然也不是为了名,章士钊早年办刊物时,就已名满天下,他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友谊。

1933年4月,江苏高等法院假江宁地方法院刑二庭对陈独秀、彭述之等进行了审判。4月14日、15日的两次庭讯主要是审讯。法庭辩论是4月20日进行的,这一天旁听席上座无虚席。首先是检察官朱隽提出公诉,称陈独秀“一面借口外交,竭力宣传共产主义;一面则对国民党政府冷讥热骂,肆意攻击。综其要旨,则谓国民党政府不能领导群众,应由其领导农工群众及无产阶级等,以武装暴动,组织农工军,设立苏维埃政权,推翻国民党政府,由无产阶级专政。并欲打倒资本家,没收土地,分配贫农。其词背谬,显欲破坏中国经济组织。……其意在危害民国,昭然若揭。”要求法庭判决陈独秀等有罪。

随后,陈独秀在法庭上慷慨激昂地进行了抗辩:“余行年五十有五矣。弱冠以来,反抗清帝,反抗北洋军阀,反抗封建思想,反抗帝国主义,奔走呼号,以谋中国之改造者,于今三十年矣。前半期,专在知识分子方面;后半期乃转向工农劳苦人民方面。……半殖民地的中国,经济落后的中国……欲求民族的解放、民主政治的成功,决非懦弱的、妥协的上层剥削阶级全躯保妻子之徒,能实行以血购自由之大业……惟有最受压迫,最革命的工农劳苦人民,与世界反帝国主义、反军阀官僚之无产阶级势力,联合一气,以革命怒潮,对外排除帝国主义之宰制,对内扫荡军阀官僚之压迫,然后中国的民族解放,国家独立与统一,发展经济,提高一般人民生活,始得可期。”并表示“一息尚存,予不忍眼见全国人民辗转悲号于帝国主义与本国专制者两重枪尖之下。”

对于“危害民国”,背叛国家的指控,陈独秀坚决地提出了反驳:

所谓“叛国”,指的是平时外患罪、战时外患罪、泄露国家机密罪,这在刑法上是有具体说明的,绝不能以抽象的名词漫加影射。政府与国家是有区别的,反对现政府并不是叛国,反对国民党也不是背叛民国。“若认为在野党反对不忠于国家或侵害民权之政府,而主张推翻之,即是叛国,则古今中外的革命政党,无不曾经叛国,即国民党亦曾叛国矣。”而孙中山、黄兴等人,先是要推翻清政府,后是要推翻袁世凯政府,岂不是两度“叛国”了?陈独秀指出,背叛民国的不是他陈独秀,而是国民党和国民党政府。所谓民国,就是民主共和的国家,在共和民主的国体之下,侵害民权就是背叛国家。而国民党政府,以党部代替议会,以训政代替民权,以特别法代替刑法,以军阀逮捕、审判、枪杀普通人民,以刺刀剥夺人民的自由权利。在任何一个国家,政府对于外来侵害国家之领土、主权以及人民之生命财产的侵略者,应当负起组织人民抵抗的责任,否则就是叛国。而当日本侵略者侵占中国领土,杀戮中国人民之时,国民党政府却节节退让,抵抗徒托空言,而且制止人民抵抗,摧毁人民之组织,钳制人民之口舌,宁肯亡国,也不许人民有反对不抵抗的声音。

他又指出,宣传共产主义,组织共产党,在民主国家是自由的合法的。在20世纪之民主共和国,绝不应有迫害主张共产主义者的怪现象。

最后,陈独秀指出,国民党现在大权在握,要想迫害异己,尽可以堂堂正正地迫害,他可以等待天下后世的评判。假如,国民党要以强权为后盾,而又借所谓的法律来迫害他,说他“危害民国”,犯了“叛国罪”,“则余一分钟呼吸未停,亦必高声抗议”!他要求法院依法判他无罪,并责令政府赔偿他在押期间的经济上以及健康上的损失。

陈独秀抗辩完毕,已经是中午一时。章士钊从律师席上站起,神情严肃地开始辩护。他的辩护词洋洋五千余言,逻辑严密,重在讲法理,而较少讲法律条文。辩护词分三层,针对起诉书以及审讯事实,逐款批驳了检察官加给陈独秀的罪名:

第一、陈独秀“肆意攻击国民党政府”,并不构成犯罪。章士钊首先指出,陈独秀一案,必须要区分言论与行动。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所谓言论自由,主要是指公的方面而言。在私的方面,个人的言论自由是不得毁谤攻击他人的;而在公的方面,任何一个执政党的方针政策、作为,都是人民评说的对象,“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为不罪。即其国应付紧急形势之特别法规,亦未见此项正条。”起诉书以陈独秀“对于国民党政府冷讥热骂,肆意攻击”入罪,可谓不明公私之别,其理论“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

第二、陈独秀要推翻国民党政府并不构成犯罪。章士钊指出:在民主国家,政权是可以从一个政党手中转移到另一个政党手中的,“移之者绝不以为咎,被移者亦从不以为诟”。民主国家的反对党就是以夺取政权为目标的。夺取政权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合法选举来推翻政府,一是通过暴力革命来颠覆政府。从法律上说,颠覆有罪,而推翻无罪。陈独秀主张的是通过选区争取选民来推翻政府,因此以推翻政府而定陈独秀有罪,滑稽可笑。又起诉书指控陈独秀主张“应由其领导农工及无产阶级等,武装暴动,组织农工军,设立苏维埃政权”。对此,章士钊说:其一,陈独秀所说的“暴动”,与国民党打倒北洋军阀所用之策略完全相同,而与杀人放火则风马牛不相及。其二,陈独秀所说的暴动,只是“应”如何而已,只是将来之规划,非现在之行为。而且陈独秀一再供称力量不足,并无何项暴动,亦始终未曾参与江西的红军。法律只课现在,不课将来。故以行为论,法律不能课陈独秀之罪。

第三、陈独秀并未叛国,也没有危害民国。理由是:其一,国家与主持国家之机关(即政府)与人物,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范畴,攻击主持攻击之机关或人物,并不是叛国。“夫国者,民国也,主权在民,时曰国体,必也与民本大有抵触,如运动复辟之类,始号为叛,始得溢为危害。自若以下,不问对于政府及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举为政治经程必出之途。临之以刑,惟内崇阴谋,外肆虐政,一夫半开化之国为然,以云法制,断无此象。”其二,起诉书将陈独秀鼓吹共产主义,欲打倒资本家,没收土地,分配贫农,列为其危害民国之罪证,这不能成立。陈独秀的共产主义与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本如同一鼻孔出气”:孙中山主张消灭商人垄断,主张平均地权,而陈独秀主张打倒资本,没收土地,分配贫农;孙中山主张以革命之力,平均地权,而陈独秀主张以暴动没收土地,分配贫农,其间并无本质区别。孙中山讲民生主义,开宗明义就说:“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即是大同主义。”又说:“所以我们对于共产主义,不但不能说是和民生主义相冲突,并且是一个好朋友。”“今孙先生之讲义,全国弦诵,奉为宝典,而陈独秀之杂志,此物此志,乃竟大于刑辟,身陷囹圄。天下不平之事,宁复过斯?”其三,陈独秀反对国民党政府的理由是,这个政府实行刺刀政治,剥夺人民的自由权利;搜刮手段层出不穷,贪官污吏横行,民生破产;抗日无诚意。这些论调与共产党无关,只是一般的讥切时政的言论,这样的言论即便是专制时代,专制皇帝也可能不但不责怪,反会优旨嘉奖的。在民主国家,这种言论更会出现在国会中。可是,在中华民国,陈独秀同样的言论,却成了罪状,国民党何以面对天下后世?其四,为了证明陈独秀不仅没有危害国民党,反而对国民党有功,章士钊说,陈独秀在国共合作中,“其地位与当今国民党诸要人,雅无二致”,也曾经在“汪陈宣言”中苦口相劝“主张打倒国民党的人”,不要打倒国民党。自国民党清党后,陈独秀与中共分裂组织托派反对中共,“与国民党取犄角之势以清共”。

最后,章士钊说,检察官指控陈独秀叛国、危害民国,皆“湛然无据”,要法庭宣布陈独秀无罪,“以保全读书种子,尊重言论自由,恪守法条之精神,省释无辜之系累”。

显然,对照陈独秀的辩诉状与章士钊的辩护词,陈独秀站得要高些。这是因为,陈独秀对国民党的法院会不会判自己有罪,并不感兴趣,他感兴趣的是,借公开辩论的机会,宣传自己的主张,批评国民党政府的失政,打的是一场政治战。而章士钊则着重于辩护陈独秀无罪,希望能够借此使国民党的法庭减轻对陈独秀的处罚,打的是一场法律意义上的官司。他纯粹是从法律上立论,对于人民的革命的权利,对于人民以暴力反对反动政府的权利,只是间接提及,并不如陈独秀那样坚决地为自己的革命的权利辩护。而且章士钊的辩护词中对陈独秀等人的政治主张的解释,并不恰当,他从有利辩护的角度,对陈独秀的政治主张,不无善意歪曲之处。尤其是说陈独秀有功于国民党一点,很让陈独秀不满。所以章士钊辩护完之后,陈独秀立即向法庭声明:“章律师之辩护,以其个人之观察与批评,贡献法院,全系其个人之意见,并未征求本人同意,且亦无须征求本人之同意。至本人之政治主张,不能以章律师之辩护为根据,应以本人之文件为准。”此话一出,法庭顿时哗然,啧啧称奇之声不绝于耳。

平心而论,章士钊的辩护词,与陈独秀的辩诉状一样,都十分成功,也十分精彩。多年后,当年亲临法庭旁听的人中,还有人清晰地记得章士钊当时的风采,还能背诵章士钊那琅琅上口、逻辑严密的辩护词中的一些片断。

不过,国民党公开审判陈独秀本来就只是做戏,只是向人们表明它还是讲法制的。判决已经早定,陈独秀与章士钊的辩护词不管怎样的合理合法,怎样的合乎逻辑,都不能改变判决。不过这场戏,倒成了陈独秀的铮铮铁骨和章士钊的古道热肠的见证。

1933年4月26日,法庭判决:陈独秀、彭述之共同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各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5年。

审判结束后,国民党的《中央日报》发表了由该报社长程沧波执笔的社论:《今日中国之国家与政府──答陈独秀及章士钊》,批驳章士钊的辩护词与陈独秀的自诉状。文章又长又臭,不堪卒读。其中心意思是说:在现在中国的体制下,国民党就是国家,反对国民党就是危害国家,就是叛国。章士钊随即在《申报》上发表《为陈独秀的辩护词》一文,注重论述国民党与国家的关系,系统地批驳程沧波的“国民党即国家”的谬论。文章对《中央日报》“负党以趋,意之所指,辄生杀予夺人”的霸道作风,提出了严正的批判。

判决书下达之后,陈独秀不服,着手起草上诉状,该上诉状针对判决书,逐条批驳,重点依然在批驳国民党即国家,反对国民党即反对国家的谬论。陈独秀的上诉,依然是章士钊当他的律师。1933年6月,最高法院裁决,“陈独秀、彭述之,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各处有期徒刑八年。”

自陈独秀下狱后,章士钊一直很关注他的生活,不时托人带些钱给他,让他能够买些书籍或是改善生活。1934年9月,陈独秀在狱中,托人转话,要四位朋友各为他写一个条幅,以便制成一小屏风,“朝夕瞻对,以释消愁”。章士钊就是其中一人。领命之后,章士钊即挥毫写下了下面这个条幅:

夜郎流客意如何?犹记枫林入梦初。夙鄙诸生争蜀、洛,那禁文网落潘、吴。义从刻本威奚在?煎到同根泣亦徒。留取心魂依苦县,眼中台鹿会相呼。

三十年前楚两生,君时扪虱我谈兵。伯先京口长轰酒,子谷香山苦嗜饧。昌寿里过梅福里,力山声杂博泉声。红蕖聚散原如此,野马风棂目尽迎。(弗洛伊德画一囚室,其人目送窗棂间,日光一线,生平梦想事件均浮动于中)

独秀兄近自江宁函索拙书,因便为长句写寄。世乱日亟,衣冠涂炭,如独秀幽居著书,似犹得所。奉怀君子,不尽于言。

士钊甲戌初冬

诗中的伯先指赵声,子谷指苏曼殊,力山指潘力山,博泉指张继,他们都是早年和章士钊、陈独秀一起干革命的同志。昌寿里、梅福里则是上海的地名。

“七七”事变后,国民党将陈独秀释放。抗战时期,章士钊与陈独秀都在大后方,陈独秀住在江津,而章士钊则住在重庆,担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那时陈独秀的生活很艰难,章士钊还时常接济他。陈独秀的许多信件乃至朋友的捐赠,不少都是由章士钊转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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