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当我得知吴正戈案被赫山区检察院移送赫山区法院时,在微信公号发了一篇随感:《放心,我们会把羊交给狼的同伴公正审理的》,因为赫山区检察院和赫山区法院的多名检察官和法官都是被吴正戈举报后落马的,因此,该案由赫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移送赫山区法院已属不当,违反刑诉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1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常德地区的安乡县法院审理。这本来属于回归正常法律轨道的事情,但今天就有湖南的法官自媒体微信公号撰文《吴法天向何处去》,极尽造谣和抹黑之能事,躲在阴暗处对我进行肆意的人身攻击。
该文的言辞,跟之前湖南多个法官自媒体围攻我时的风格如出一辙,什么“顶着网络红色大V头衔”,“歪曲事实”、“误导公众”、“在网络上攻击、抹黑我国的司法机关”,“完全丧失了基本职业道德”、“黔驴技穷”、“瓦解、侵蚀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伤害是巨大的”、“挣着美元”、“两头通吃”“险恶用心”……这种网络大字报,写得过于低级,以至于我想找出一点实质性的的观点,都实在找不出来。如果此人受雇于地方司法机关,我只能感叹,真的没人了吗?可不可以找个上得了台面的对手?
这位署名蜀道的作者,只知道刑事诉讼法的审判管辖是被告人犯罪地和居住地法院管辖,就想当然地认为应该由赫山区法院管辖,可是所谓的吴正戈“偷拍”法官,发生于益阳各地,主要是在朝阳分局管辖范围内,实际上是由直属分局立案的,关押的看守所是桃江、南县,跟赫山也没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吴正戈举报的检察官和法官都是赫山的,赫山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来就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何况已经移送到了赫山法院?我此时提出异议,不正是履行律师的职责吗?后来湖南省高院指定管辖,不正好印证了我的异议成立吗?
我想,这位法官可能根本没有理解什么是程序正义,为什么要回避的意义。他辩解说,“赫山法院队伍过去确实出现了问题……痛定思痛的赫山法院从哪里摔倒就从哪里站起来……”我觉得他大可延伸一下,说一下锒铛入狱的赫山法院院院长、副院长和刑庭庭长,也可以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站起来,让被举报人来审理举报人嘛。说我在湖南高院还为做出指定管辖之前,就打时间差,在网上提出异议,违反律师管理规范。呵呵,我怎么能在1月23日未卜先知,湖南高院在两天后会指定管辖呢?我难道没有一丁点网上的言论自由吗?公民对国家机关行使的监督和批评权,不是宪法性权利吗?
作者“蜀道”说提到证据法,他只佩服何家弘教授和陈瑞华教授,说我没有拿得出手的研究成果,言下之意说我是无名小卒,非常不屑。这位法官也真是孤陋寡闻,何家弘教授是我在中国人民大学的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教授是我在北京大学的博士后导师,恩师教诲我从未敢忘。从我学习法律那天起,我就立志做一个正直、善良、追求公义的人,从我学证据法起,我就努力做到用证据说话,为冤屈者伸张正义。“蜀道”同志一方面说我是红色大V,暗示有官方背景,一方面又说我“给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基层法院扣帽子”,这不自相矛盾吗?我都这么多罪状了,怎么不让湖南警方直接刑拘或者逮捕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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