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翻墙进动物园,有人被老虎咬死了,动物园把这两件事说成一件好理解。即使不为逃避可能的责任,为了生意他们也愿意相信、而且力图使游客相信:遵守规则游园是安全的。我最初很奇怪游客和媒体为何那么轻易就断定被老虎咬死者就是翻墙者,照片和视频并不清晰;不过事发多日,作为新闻事件当事人,应该有众多辟谣的机会,却未见死者家属辟谣,甚至还有人说死者家属承认死者没买门票是翻墙进去的,我姑且信以为真。如果是这样,动物园就很可能无需承担翻墙者被老虎咬死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说的是受害人和解除对动物的控制或挑逗动物致人损害的第三人不同的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这种追偿并不需要证明第三人故意利用动物致人损害,仅仅只需要他(她)有过错。
依同样的道理,在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而被动物损害的情形,实际上也就是有过错的第三人和受害人重复了,变成了一个人。这意味着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受害人)后可以反过来向同一人(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因此这种情况下的赔偿本身就成了脱裤子放屁。这意味着,当受害人有过错已经被证明时,受害人需要证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过错,才有资格按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主张过失相抵,否则他只能自己赔偿自己。
第八十一条关于养猛兽的责任承担的规定要严格一些,“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说明有资格养猛兽的动物园跟没资格养猛兽的人养猛兽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有别,无照养猛兽而致人损害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有照养猛兽的动物园在同样情形下只承担过错责任,仅仅是举证责任倒置,动物园免责只需要证明自己尽了职责,也就是没有过错。而过错推定,如前所述,在受害人过错引起动物致损的情形下,变得没有意义,应该由受害人来证明动物园也有过错,才能获得过失相抵后的部分赔偿。
翻越两道围墙,后一道围墙上还装有防护铁丝网、墙下每隔10米有警示牌,中间还要穿越一道铁丝网,这样闯入动物园如果还能怪动物园管理不严导致翻墙者丢了性命,我无法想象怎样才算合格的管理。把围墙建10米高吗?这成本怎么收回?可“善良”爆棚的人们又说翻墙是票价太高害的!何况即使把围墙增高到10米,不守规矩的人还是可以坐气球进去的。我不了解野生动物园的成本,对130元的门票是否太高没有发言权。但是我知道,北京的某家高档酒店一夜收1000元住宿费实在太黑,可那也不是我可以爬窗户摸进去住的理由。
指责动物园第一道围墙存在斜坡容易爬上去的人和指责动物园第二道围墙下有废旧木架和梯子的人需要搞清楚,野生动物园建高墙的防控目的是阻止野生动物外出伤人还是防止外人入侵。如果要彻底阻止外人入侵,那成本可能高得让动物园无法承受,或者票价可能高得让游客无法承受;再高的围墙也无法阻止他人坐气球、起重机或搭梯子入侵,还需要派出大量的人在围墙外面站岗或巡逻。我倾向于认为围墙、铁丝网的防控目标是阻止动物外出。阻止入侵和阻止入侵者受到不应有伤害的主要手段是警示和发现入侵者受到猛兽威胁时的救助措施,但是雅戈尔野生动物园的警示牌密度似乎并无问题,攀爬难度降低的围墙和有破洞的铁丝网仍不失其警示功能,工作人员发现入侵者受到猛兽威胁后也没有见死不救。由于这种事情发生概率很低,也不便对动物园饲养员提出过于专业的救助要求,恐怕只能采用职业门槛标准而不能要求专家水平标准。因此即使动物园有过错,也很轻微。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看翻墙进入动物园的人对于自己的死亡结果是什么心态。为他辩护的记者循着他的入园路线进入到了第二道围墙下,见到了每隔10米一个的猛兽警示牌,还听到了不止一种动物的咆哮声,又没有任何证据认定入侵者是聋子或傻子,却仍然认定入侵者误以为那些警示牌是为了防止逃票吓唬人的,这就太不尊重事实了,因为翻越第一道围墙后他已经成功逃票进了动物园。
我们换个思维,假设这位入侵者在看到警示牌、听到动物咆哮声后把别人扔进去,导致别人被老虎咬死,他犯的是什么罪?无论他怎么辩解说对方功夫了得是现代武松或跑得快赛过神行太保戴宗,法官恐怕还是会判他故意杀人罪。是明知园有虎偏向园中跳,不是重大疏忽而是过于自信,过错程度离放任的故意不远。即使动物园依法承担的不是过错推定责任而是无过错责任,在受害人有如此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动物园应当赔偿的比例也很低,比有人从铁丝网破洞中冲入高速公路被汽车撞死而司机无过错时高速公路公司的赔偿比例还要低。尽管高速公路两侧并无围墙和警示牌,但有破洞的铁丝网仍不失其警示功能!
用贫穷和爱孩子来为翻墙进动物园的行为辩护是站不住脚的。常识告诉我,即使30元门票(淡季15元)的北京动物园,从另一个门进去要找到老婆孩子也很难,何况是翻墙进面积更大的野生动物园去找买门票进去的老婆孩子。要陪伴孩子游动物园还要省钱的办法,是淡季的周末去,而不是旺季给老婆孩子买票、自己去翻墙。或者干脆不去,在哪里不能陪孩子玩?免费或廉价的地方多了。中国已经这么富裕,以至于游野生动物园成了生活必需品么?
我本来不想评论这件事,觉得没有必要评论。翻围墙逃票依照中国现行法律大概是拘留几天,罚款两百元的事,结果却落了个惨死虎口的下场,这教训足够深刻到让他的家人和亲友三辈子不敢翻动物园的围墙了。媒体只需要把事实报道清楚,也就可以让更多的人打消翻越动物园围墙的冲动。如果血的教训还不能阻止某些人翻越动物园的围墙,再加上舆论的谴责会有用吗?我也相信这位翻墙者多少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阻吓了另一些有翻墙冲动的人,他的死并不是毫无价值的。
然而其人已不必谴责和不忍谴责并不是其行为不可谴责。如果谴责对象不限于死者翻越动物园围墙的行为而扩大到其它违规行为的话,这样的评论也不是没有意义的。所谓“活该咬死”或“咬死活该”,其实不过是“自作自受”的更情绪化的表达而已,并没有“罪有应得”的意思。没有人真盼翻围墙入园的人都被老虎咬死,老虎也搞不清吃活羊、活鸡和吃活人的区别。翻墙者被老虎咬死,跟他从墙上往下跳时碰巧头部着地折断脖子几乎是一回事。所以他的死亡也可以说是他自找的。如果动物园最后被认定没有赔偿责任,那他就不止是自作自受致死,还自作他受让家人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情绪化的表达确实欠缺悲悯,也是不礼貌的,但是危害并不大。
还有一些谴责翻墙被虎咬死是自作自受的言论完全是被那些无原则滥摆善良姿态的人激起来的,我自己就是。什么叫“罪不至死”?老虎是警察还是法官?究竟有哪一个人曾主张翻越动物园围墙就该枪毙?又有哪一个人曾反对动物园工作人员用食物诱惑、鞭炮恐吓和报警等方法来阻止老虎撕咬翻墙者?谁主张翻墙者就该放任老虎咬死?根本就没有这样的人,“善良”爆棚的人完全是强加于人。责骂甚至辱骂死者并非就是幸灾乐祸,而仅仅是对翻墙进入动物园的行为的情绪化谴责。杀猪的说一个人是“蠢猪”的时候并不等于他要杀那“蠢猪”吃肉,也不等于“蠢猪”遇难时他能以比较低的代价救“蠢猪”一命而不救。
就连那些为被老虎之死鸣冤叫屈的人绝大多数恐怕也并没有重虎轻人的意思。老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除非出于救人的需要,否则没有理由枪杀老虎。如果有其他手段制服老虎,是不应该叫警察来开枪的,那样既耽误了救人的时间,有可能不必要地致老虎死亡。动物园方面只说麻醉枪发挥作用需要时间,而不说叫警察可能花了更多的时间,真正的原因,可能是枪支管理方面的。老太太摆个给孩子们打气球的小摊,竟然被以非法持枪的罪名判刑,可以想象根据这样的标准制造的麻醉枪确实对老虎没有制约力,难道虎皮没气球厚么?而当警察从遥远的地方过来,受害人应该已经被老虎咬死了,这个时候枪杀老虎就更加毫无必要了。你说老虎死得冤不冤?
说老虎死得冤,就等于说支持老虎咬死翻墙者?就等于赞成对翻墙者进行“虎决”?这完全是逻辑大跃进。首先老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像我说在广西防城港计生委大开杀戒的何深国有精神病史,不应该被枪毙,他被枪毙太冤了,这并不意味着我赞成他杀人。即使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受到过重的刑法被枪毙了,如贾敬龙因婚房被拆投诉无门而报复杀人,我也觉得他死得冤,但这同样不意味着我支持他杀人。
“善良”爆棚的人们以规则为假想敌,显然也并没有以他们为对手的意思。如果说对死者情绪化的谴责是一种戾气,那么这些人在散发戾气的时候至少还是尊重事实和逻辑的。那些蔑视规则、“善良”爆棚的人对这些谴责者的反谴责不但同样充满戾气,还是强加于人和逻辑大跃进的。
贫穷、票价太高、分配不公、当权者也不遵守规则,能够成为底层百姓不遵守规则的理由?把一个翻越动物园围墙逃票的行为跟社会不公联系起来,不就是希望建立一个公平的法律秩序吗?可你们现在却在号召国民不遵守任何法律规则,因为买票入园(动物园不是普通公园,成本很高,至少由纳税人全部买单不合适)这个规则不但本身跟践踏人权、分配不公无关,而且统治者中绝大多数人也并不违反这个规则,更不可能以翻墙的方式违反这个规则。难道法治国家真可以由蔑视规则的国民建成?难道习惯于不守规则的国民能够在你们宣告公平的法治社会建立的当天就能突然“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变成守法的公民?莫非你们信奉“由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的毛泽东思想?
即使不考虑公益,不考虑将来,仅仅从底层百姓的眼前利益着想,对他们犯规的护短也是不负责任的。弱势群体之所以是弱势群体,并不是因为他们不犯规,只是他们犯的规跟强势群体犯的规根本不同罢了。而且通常的结果是,弱势群体的人犯规得不偿失的可能性远高于强势群体的人犯规。翻墙入园者为逃票130元被老虎咬死,一个富人逃税1万3千元也判不了几年吧?而一个县长如果只受贿130万元那要算清官了,即使被揪出来,量刑也往往比逃税更低!这举的是禁止性规则的例子。交易规则,富人违约通常不会上黑名单被法院限制交易权利和消费权利,因为他们有财力承担违约责任,穷人就可能赔不起。至于违反再分配规则,更是掌勺者及其亲信的专利,底层百姓尽管理论上也可以骗取政府分配的补贴和福利,但是显然更容易被发现并受到惩罚。对于立法不公和执法不公,当然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抗议;但是身为社会底层而偷偷摸摸地违反规则,这样的赌博虽然可能一时得逞,但是赌输的概率远比富人和官人高,而且一旦赌输就会万劫不复了。
所谓规则观念,也就是法治理念。规则观念并不要求我们服从特定国家的所有自称为法律的文件,更不应该妨碍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批评。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相当一部份是法治理念的具体化,是人类和平、公平共处的必要条件的规则化。对于这一部分规则,我当然信奉它们、遵守它们。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也有一部分是不够公平的、不合时宜的或不合目的的,对于这一部分规则,我批评它们,但是在立法机关修改以前我依然遵守它们。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还有一部分是蔑视人类尊严和践踏人的基本权利的,甚至是挂羊头卖狗肉的,以“少生孩子多养猪”为目的的所谓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就属于这一类。对于这些无法修改、必须彻底废弃的现行法文件,我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蔑视它们,并尽我所能地参与废弃它们的斗争。用社会不公来为违反第一类规则的行为护短的人,显然未能区分不同的规则,而企图反抗一切规则,而没有遵守规则习惯的国民是不可能建设法治国家的。
不服从恶法、批评现行法跟信奉人类和平、公平共处的必要条件的规则,都是基于同样的法治理念,因此并不矛盾。事实上不服从恶法、批评现行法的人比单纯遵守一切现行规则的人拥有更强烈的法治理念,以至于不能容忍跟法治理念相矛盾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他们对现行法中第一类规则的遵守也更加自觉、更加热忱,而不仅仅是迫于无奈。德国法学家耶林最著名的小册子《为权利而斗争》,讲的就不仅仅是为维护现行法上的规则而斗争,而首先是为非出邪恶的立法而斗争、为把法的理念落实到制定法中而斗争。只知道服从上意的人肯定不明白为什么会这样,但规则至上的人却不难理解。对官府颁布的形式上或名义上的法律,正义的要信奉,有毛病的要批评,邪恶的或挂羊头卖狗肉的则应当无视它,甚至采取更激烈的对抗手段。武装暴动都可能是正义的,温和地不服从又算得了什么呢?把翻越动物园围墙逃票的行为跟反抗不公联系起来,仿佛那是莱克星顿的枪声,实在太可笑了。可这些公知却自我感觉良好,觉得自己是善良和真理的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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