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青海省通报九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声明:本文转载自 「西海都市报」,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2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监督曝光专区通报了青海省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分别是:

1、大通县石山乡上丰积村党支部原书记祁生寿、村委会原主任马生龙违规享受奖励性住房补助资金问题。

其2人任村干部期间,在已享受奖励性住房补助情况下,以本人及亲属名义违规重复享受补助资金共计1.1万元。

2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享受资金被收缴。

2、大通县长宁镇汪家村村委会原出纳党永福侵占集体资金问题。

某砖厂支付汪家村土地租金时,以163.38亩结算租金,实际租用157.263亩,党永福发放租金后,将虚报土地租金6117元据为己有。

党永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民和县北山乡先锋村党支部原书记张晓军、村委会原主任白玉福、原会计马向林违规领取补助金等问题。

张晓军、白玉福将不符合条件亲属纳入低保,违规领取低保金共计3.6万余元;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情况下,私自将集体退耕地346亩承包给他人。张晓军违规享受奖励性住房补助资金6000元,对20亩村集体耕地粮食直补和农资补贴款共计7100元说不清去向。白玉福、马向林冒领国家粮食直补和农资补贴款等共计2.8万余元。

张晓军、白玉福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马向林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违纪款被追缴。

4、玛沁县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局长李加太挪用游牧民定居工程短途运费问题。

李加太领取游牧民定居工程短途运费27.6万元之后,将其中23.35万元私存于本人及亲属账户,后分三次发放给牧民,剩余4万余元用于公务支出,1038元用于个人消费。

李加太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和行政撤职处分,违纪款被收缴。

海东纪委通报五起违法违纪典型案例

去年以来,海东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发生在扶贫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为全面推进扶贫攻坚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了教育和警醒广大党员干部挺纪在前,形成震慑,2月7日,海东市纪委将近期查处的五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乐都区寿乐镇上李家村村干部李吉忠、周长有、李天红套取危房改造款截留挪用中央救灾

资金问题。

2011年,寿乐镇上李家村党支部书记李吉忠、村委会主任周长有、村文书李天红任职期间,利用村民李天福名义,套取1.65万元危房改造款用于村级支出;2015年李吉忠、周长有、李天红三人又将1.15万元中央救灾资金截留,挪用于各社公共支出。2016年12月9日,镇党委给予周长有、李吉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李天红党内警告处分。

2

化隆县甘都镇东三村原村干部冶海龙、马索么套取扶贫资金问题。            

2011年,甘都镇东三村原党支部书记冶海龙、原村委会主任马索么在实施餐饮扶贫项目中,以重复上报扶贫对象等手段套取扶贫资金10万元,用于村级事务开支。2016年11月25日,化隆县纪委分别给予冶海龙、马索么开除党籍处分,违规挪用项目款已全部主动上缴。

3

化隆县初麻乡上恰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加挪用扶贫专项资金问题。

2013年,李加在实施易地搬迁项目中,违规挪用5.95万元扶贫专项资金,用于维修学校围墙、自来水管道等。2016年9月29日,初麻乡党委给予李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

化隆县雄先乡乙麻昂村原党支部书记王建明挪用扶贫项目款问题。

2015年3月,乙麻昂村原党支部书记王建明在实施整村推进肉牛养殖项目中,将15.3万元以项目安全保证金为由转到私人账户后挪作他用。雄先乡党委、政府对项目实施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2016年11月25日,化隆县纪委给予王建明留党察看两年处分;2016年11月28日,化隆县纪委分别给予雄先乡原党委书记周子豪、乡长才项仁增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雄先乡原主管扶贫副乡长赵永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

循化县清水乡专堂村原党支部书记旦巴挪用农村集体资金问题。

2009年3月至2014年11月,旦巴在担任专堂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清水乡人民政府管理专堂村待定补偿费、移民补助费公共财务时,擅自私刻专堂村委会印章,从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先后4次违规支取1604608.67元后借给村民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至2014年12月将挪用的1604608.67元款项已全部还清,被司法机关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处理。2017年1月10日,循化县纪委给予旦巴开除党籍处分。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