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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警殴打雨伞示威者曾健超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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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警务人员涉嫌在占领行动(亦有称雨伞运动)期间殴打参与者曾健超一案,在事隔两年多后终于有裁决,香港法院裁定,七名警务人员袭击罪名成立,但因为殴打未对受害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故此有意图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的罪名不成立。各被告已被还柙看管,等待法庭指示和判刑。

对于这迟来的公义,监察警权的「民权观察」成员王浩贤指出,裁决对前线警员是一个警示,提醒他们不要滥用暴力。

根据案情,警方于2014年10月15日在龙汇道外驱散示威群众时,已制伏在示威行动中在高处向隧道内警员泼洒液体的社工曾健超,但七名被告的警务人员将他抬到添马公园变电站外的暗处,把他扔在地上,然后对他拳打脚踢;当曾健超被带到警署接见室后,参与殴打行动的警员陈少丹更掌掴曾健超。控方指袭击对曾造成严重伤害,故控告七人袭击及袭击导致他人身体严重受伤两罪,而陈少丹则被加控一项普通袭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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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伞运动期间殴打一名抗议者的七名警察遭香港法院判决 2017年2月14日

案发时,七名被告的职级由总督察至警员不等,年龄介乎29岁至48岁,他们分别是有组织及三合会调查科总督察黄祖成、反黑组高级督察刘卓毅、反黑组侦缉警长白荣斌、反黑组警员刘兴沛和黄伟豪,以及侦缉警员陈少丹和关嘉豪。

区域法院法官杜戴维在判词中表示,信纳包括拍摄到当日情况的新闻影片的物证及曾健超的供词,认同他身上的瘀伤是被告袭击造成,但伤势不足以构成严重身体伤害;此外,案中的总督察和高级督察虽然只是在旁观看,没有参与袭击,但观看形同「意图并实际鼓励和支持」其他被告袭击曾健超。况且,二人身为警务人员,实有责任防止罪行,即使犯罪者是同僚,但二人却袖手旁观,故此裁定所有被告袭击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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