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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游览车翻车意外 车体以外的问题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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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游览车翻车意外进入第二天,台湾舆论界除了探讨车体老旧以及汽车运输业管理条例第19条之二-对司机时数限制的漏洞外,事实上台司机劳动条件与雇主的纠纷也已开打许久,却在“没发生事故就是没事"得过且过的落伍劳动观念,直到现在又出事才开始群起激愤,交通部长贺陈旦表示是“驾驶问题",更是顾左右而言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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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游览车翻车意外,车体之外的问题更大(图源:中央社)

纵观此次事件,有三项因素需要被检视探讨,一为台监察院早在2013年司马库斯游览车意外发生后,早对交通部及公路总局提出纠正报告,要求别用打造车,台经济部工业局却以“附加价值率"为由,保护台湾打造车、拼装车等“本土制造业",国外游览车大多具有强化钢骨支撑的必要条件法规,台湾却一直以保护为名而规避;二为劳基法第84条之1的例外工作条件,使得雇主对游览车司机在劳动时间上得以不受拘束随意加班;三为媒体对悲剧渲染却不具政策深入探讨而仅追究政府责任与被害者的情绪性发言。

其中尤以关于驾驶劳动权益的实务判决,在目前台湾平面媒体上最少被提及。

早在2011年到2013年间,以春季赏樱花闻名的台湾武陵农场因为游客人潮日益增多,便以自1991年颁订工作规则,要求园内司机下班后不能回家而须在园内待命,园方仅备给司机一个小房间作为随时应付突发状况,如临时有游客须紧急送下山,作为劳动条件交换,也因此台司机连续保持13小时也是习以为常。

直到2013年有劳工向台中市劳工局检举武陵农场未依劳基法给付加班费,劳工局也开出罚单裁罚,但雇主不服上诉,觉得有提供小房间给司机休息,晚上时间也都没有出勤,只是保持随时上工状态并不算加班,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裁罚,也对劳工确认加班费债权不存在进行民事诉讼。

当年一审雇主全败,然而却在二审行政诉讼中的判决理由认定,1991年由于还未出现劳基法,武陵农场制定工作规则,是合法可适用的;而在劳动基准法订定后,虽然延长工时原则上都要依劳基法第24条给加班费,但在劳基法第84条之1的“例外工作"下,可以不受此拘束,也因此开启了台湾游览车运输业,至今得以合法规避人事上的法律漏洞。

重点在于,台内政部劳字第357972号函,“所称之值日(夜),系指劳工应事业单位要求,于工作时间以外,从事非劳动契约约定之工作,如收转急要文件、接听电话、巡察事业场所及紧急事故之通知、联系或处理工作,而劳工值日(夜)者给予值日(夜)津贴与补休。"

该函明确将“加班"及“值班"两者区分开,也就是说,凡属于“待命戒备留意"、“非必要持续密集提出劳务"的劳动,在法定义下,“值班"而非“加班",因此可以不用给付加班费,而所谓“值勤津贴"就只能看公司良心和依公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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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基法第84条之1例外工作条件,使得雇主对游览车司机得以不受拘束随意加班(图源:中央社)

在武陵农场案中,行政诉讼二审法院,更进一步切割解释,司机在晚上待命期间因为符合上述值班的定义,因此武陵农场只给司机微薄值勤费是可以接受的,也造就了台雇主对游览车司机大开方便之门。

台劳基法84条之1原意是针对特别行业能作出规范,而非一般工作下区分加班或值班,再加上内政部劳字第357972号函及实务运作,也无怪乎台湾许多游览车运输司机加班情况被视为合理值班,长年累月下来习以为常。

台湾劳工对工作“上班打卡制、下班责任制"的观念根深蒂固,即便是白领阶级,老板要求下班后随时开机,有事必须马上可以连络到人,也成为行之有年的“合理常识",却是各行各业的过劳隐型炸弹。

而台劳基法第84条之1区分加班和值班差别适用工作,更是明显架空了劳基法第24条,劳工在值班期间无法休息,须随时保持警觉状态,这次悲剧之后,除了连环轰炸报导几死几伤以及司机个人生活品性外,真正该作的,是对症下药修改台劳基法,避免业者走法律漏洞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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