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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振业集团原董事长因受贿罪被判12年 罚金两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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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永明受贿案,一审获判。

被告人李永明利用先后担任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发包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58.758873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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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明 东方IC 资料图

近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永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永明简历

李永明,男,1956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高级政工师,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00314部队助理工程师,1983年起先后任深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分公司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市金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副总裁。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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