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警官赵天昱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身中21刀壮烈牺牲。

无数人在问:枪呢?
赵警官从警21年,是派出所副所长,经验丰富,不可能做暴虎冯河的事情。
我的同事万灵和孙建德是驻吉林站记者,据他们了解,赵警官是在县公安局开会现场接到报警,立刻起身出警;与此同时被调度支援的警力则正在做消防检查,按照规定,开会和检查都不能带枪,所以赵警官出发时,是赤手空拳的。
一方面赵警官来不及去拿枪再出警,另一方面,涉案犯罪嫌疑人这次是大面积毁坏、侵占林地,不是杀人打劫,不是暴恐分子,不算重罪,出于常理判断和既往经验,警方可能没有预料到他会有那么极端的抗法和袭警行为。
如果说警方有所信息疏漏,那可能就是忽略了犯罪嫌疑人有前科,曾经因为盗采矿石被处理过。这种前科也许决定了他有仇警心理。
现在说再多,也无法挽回赵警官的生命,无法挽回因为痛失爱子而紧随其后而去的赵警官母亲的生命。
真正有价值的话题,是中国警察到底该怎样配枪用枪。
这方面是有法可依的,而且也在动态调整,2014年就修订了最新一版公安机关用枪管理规定。何时可用,何时不可用,怎么用,怎么监管,怎么追责,都说得很清楚。
既有授权,也有禁令。
但实际操作中,中国警察用枪的积极性并不高。中国人宣传警察,经常像是宣传耕牛,强调他们吃苦、不顾家、拖着病体、给老百姓扛煤气罐、资助失学儿童,或者就是积劳成疾,倒在工作岗位上。
好像很少宣传警界神枪手。《湄公河行动》火,很大程度上是颠覆了中国警察的形象。那种邻家大叔挺着啤酒肚笑呵呵或者凶巴巴的形象。
万一打死人,警察心理负担很重。
警员牺牲好办,正能量的事,追悼会、花圈、领导慰问、媒体宣传,过几天就忘了。警察打死人不好办,打死人引发纠纷更不好办,地方政府脸色很难看。
用枪射杀嫌疑人后调查程序很严苛,很考验耐心,而警察可能缺少这种培训,也不知道怎样在体制内维权。
涉枪事件很可能影响警局领导进步。有时候原则不重要,法律也不重要,不给领导惹事很重要。如果媒体炒作导致上级关注,事情的性质就变了,就有别的规则了。
丢了枪,被坏人抢了枪,都很麻烦。
《寻枪》里的经典台词:24小时,坐汽车就到了省城,坐火车就到了北京,坐飞机就到了美国。

最后出现一种模式:一般不用枪,到了判明需要用枪的时候,让领导拍板,调集特警或武警。只要有人负责就好,谁官大谁说了算。
对警察人身安全而言,这可能会造成一种潜在的危险,即:当突发暴力抵抗发生时,警察会处于装备不足、准备不足、心理不足、本领也不足的境地。
这么说吧,神枪手和好心理都是子弹喂出来的,老是不开枪,枪就跟你不贴心。
我处理过一条新闻,说上海一名警察一枪击中一名持刀歹徒的大腿,将其撂倒,救了一命眼看要被砍到的路人。
我写评论猛烈表扬这名警官,因为他不但冷静地知道该打腿,而且准确地击中了歹徒的腿。别被枪战片忽悠了,在紧张氛围中,在目标运动中,在你一失手就有人可能被砍死的条件下,能那样一击命中,说明他是老手也是高手。
如果做不到这个,用枪就可能带来无穷麻烦。
比如这名上海阿sir,他如果一枪打死了这个歹徒,那可就众口汹汹了。无数人会说你为啥不打他的手打他的胳膊。
今天中国舆论场上的争议,完全可以用这个案例来画界:有人希望警察一枪打死这个歹徒也没事,有人希望警察打死他就要被追究。前者代表扩大警权,后者代表限制警权。扩大警权,如果遇到警员素质不够,就可能酿成滥用权力侵害公民;限制警权,遇到突发抗法和袭警,就可能导致警察应对乏力。
其实这方面是有法可依的,而法规也是多次调整的。
2014年最新版的《公安机关用枪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一)
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二)
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三)
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四)
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五)
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六)
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七)
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不难看出,这些禁令的动机,是保护民众、限制警权,避免过度使用暴力。
简言之:中国的立法者认为搞定这类情况,无需动用火器。
做出这种限制,是基于对中国警察和民众武装程度的对比。中国不是美国,不会出现枪比人多的情况。所以中国警察不必要像美国警察那样,执行任务就是怒向刀丛觅小诗,每一扇门背后都可能有一个雷明顿的枪口或.38口径的敌意,枪不离身、容易开火、开火后更容易免责。
可是中国的国情变化好快,禁令很容易遭到挑战: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时——这个一般怎么定性?有没有绝对可靠的情报来判定所谓一般就是绝不会有暴力冲突?一般中会不会藏着不一般的种子?
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这样的顾忌?
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从未遭遇到遭遇,最快几秒?会不会你不遭遇抗拒和袭击是因为你手里有家伙而遭遇是因为你没利器?
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开车碾压无辜者和警察怎么办?从车里掏出一把枪或者一把刀怎么办?
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对谁不利的严重后果?严重后果的专业标准是什么?是领导决定还是有专门机构评定?
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万一一线恰恰就是火线呢?群体中藏着一个暴恐分子呢?
比较靠谱的一个办法是警察既要配备枪支,也要配备各种非致命武器,包括电击枪这种神器,这样一来选择空间就大了。
这就需要舍得在警员身上花钱,舍得狠狠训练他们装备他们,舍得在他们执法无缺时挺他们,必要时舍得自己的前程保护他们。
这好像有点难,可不这样更难受。
从战略上讲,我们要严格限制警权,毕竟警权是为民权服务的,稍有放纵,其害不可估量。
但从战术上,我们一定要让警察有合法而足够的执法自由度,有充足而有效的执法手段。
这两条其实不矛盾。
严苛地选拔警察,严格地监管警察,严肃地信任警察。只要他们出门执行任务,就允许他们带枪,那不但是安全的保障,也是法律的威严。如果他们搞砸了怎么办?还能怎么办,视情节绳之以法或纪律处分呗。
中国警察的子弹该怎么飞?
它应该沿着法规弹道飞,不去顾忌别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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