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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生活不顺而采取极端行为发泄不满,制作爆炸物并在浦东国际机场实施爆炸,造成三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三个国际航班被取消或延误。2月17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发生在去年的浦东国际机场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周某因个人生活、感情不顺等原因,产生在机场实施爆炸并当场自杀的念头。同年6月9日至11日,周某在其租赁的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某房屋内,利用事先购买的烟花爆竹制成爆炸物3件。
12日上午,周某携带上述爆炸物从江苏省昆山市到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伺机作案。
当天14时30分许,周某辗转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2号候机楼附近,先后点燃3件自制爆炸物并将其从地面滚向现场人群,其中2件发生爆炸。作案后,周某在案发现场持刀割颈自杀未遂,被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查,共有三名旅客在爆炸中不同程度受伤,被送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治疗。另有一个国际航班被取消、两个国际航班被延误,爆炸还引发现场大量旅客恐慌。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因个人生活、感情不顺而将其不满情绪发泄于社会,制作爆炸物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并自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应予惩处。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经事先预谋并缜密准备后,精心选择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发候机区域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造成三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三个国际航班被取消或延误的后果,应从严惩处。综合考虑周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爆炸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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