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内蒙古“玉米小贩”王力军被改判无罪。这起经最高法指定再审的案件,最后法院的改判理由是,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虽然“违反了有关规定”,但不是“非法经营”的犯罪。最高法借此案宣示,“非法经营罪”不是口袋罪,防止司法替一些已经过时的行政垄断“背锅”。

两起案件的处理,值得关注。
早在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规定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因为种种原因,至今并未全面落实。面对改革落实的滞后,司法不应去强化改革的阻力。
事实上,之前,最高法已借此案表态:限制适用“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性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强调这一项必须“具备与前三项规定(指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等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
今后,经营行为如果没取得行政准入,不能就立即认定“非法经营罪”,而是要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等因素,这是在区别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防止司法权被滥用。这是一种面对改革困局和现实时的司法智慧。
第二件是福建漳浦县“追小偷致死”案有了后续,在县人民检察院退案,要求公安补充侦查之后,由于仍证据不足,目前警方已经依法撤销案件。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