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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前特首曾荫权被判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获准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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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岁的香港特区前行政长官曾荫权接受利益案,其中一项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罪,2月17日经过陪审团逾19小时退庭商议后,陪审团作出裁决,罪名成立。

对于“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陪审团无法达成裁决,曾荫权获准保释,押后至下周一继续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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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岁的香港特区前行政长官曾荫权接受利益案,其中一项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罪,2月17日经过陪审团逾19小时退庭商议后,陪审团作出裁决,罪名成立。

对于“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陪审团无法达成裁决,曾荫权获准保释,押后至下周一继续审讯。

人民日报客户端报道:

陪审团以8:1裁定他第二项控罪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罪名成立;陪审团又一致裁定他第三项控罪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罪名不成立;至于第一项控罪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陪审团无法达成有效裁决。

据介绍,第二项控罪指曾荫权身为行政长官及行会主席,在审批数码广播即雄涛提交的3项申请时,在无合理辩解下故意不向行会披露其与雄涛主要股东就深圳东海花园单位的租赁协议。

第三项控罪指曾荫权身为行政长官,建议提名建筑设计师何周礼获授勋,但在无合理辩解下故意不申报对方是其深圳东海花园租住单位的室内设计师。

第一项控罪涉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曾荫权被指身为行政长官及行会主席,接受深圳东海花园单位装修,以作为审批数码广播即雄涛提交申请的报酬。

早前报道:

香港特别行政区前行政长官曾荫权,早前被廉政公署控以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今日(2016年10月11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讯时被加控一项贪污罪名。

香港廉政公署提供的新闻资料显示,曾荫权,72岁,被加控一项“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4(2B)(a)条。

曾荫权2012年在卸任行政长官前几个月,被传媒揭发怀疑涉及连串贪腐行为,他为此向公众致歉:“我承认自己一直谨守的规矩,同市民对特首操守的期望有明显落差。今天,我深刻感受到要建立公众对一个人的政治信任,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但也可以在一天内,公众失去对你的信任。我为此郑重向公众致歉。”

在今日(2016年10月11日)的高等法院上,控方,即香港政府律政司的代表,同时申请修订上述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控罪的详情。审理此案的法官陈庆伟在10月4日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词后,今日批准有关申请,准许控方加控一项贪污罪名及修订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的公诉书。

新增控罪指出,曾荫权涉嫌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接受一项利益,即一个位于深圳东海花园的三联式住宅物业的整修及装修工程,作为曾荫权作出(或不作出)凭其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主席身分而作的作为,即考虑及决定雄涛广播有限公司(其后更名为香港数码广播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的报酬。

根据香港高等法院的案情披露,雄涛广播有限公司分别于2010年4月及9月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为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而提交的声音广播牌照申请,以及为交还用于提供调幅电台服务的声音广播牌照而提交的申请,而两项申请分别于2010年11月2日及2011年3月22日举行的行会会议中,获曾荫权原则上批准及正式批给。

曾荫权涉嫌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控罪与上述案情有关,曾荫权涉嫌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担任公职即行政长官及行会主席,无合理辩解或理由下而故意作出失当行为,即参与决定雄涛(其后更名为数码广播公司)提交的上述申请时,没有向行会申报或披露,向行会隐瞒他与雄涛广播有限公司主要股东黄楚标就该物业所进行的事务往来及商议。

另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控罪说明指出,曾荫权涉嫌于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间,担任公职即行政长官,无合理辩解或理由下而故意作出失当行为,建议工程师何周礼在香港特区授勋及嘉奖制度下获授勋及嘉奖的提名,没有向时任行政长官办公室常任秘书长等披露,并隐瞒进行室内设计工程是令曾荫权受惠,曾荫权拥有该物业的利益,以及曾荫权利用授勋及嘉奖制度以回馈何周礼等。

今日(2016年10月11日),法官将案件押后至10月27日再提讯。被告曾荫权获准以原来条件继续保释。案件已排期2017年1月3日开审,预计审讯20日。曾荫权今早由妻子曾鲍笑薇陪同下抵达高院,没有回应传媒提问。

据报道,曾荫权在任期间涉嫌作出连串渎职行为,被廉政公署控告,今日(2016年10月11日)他被控方引用《防止贿赂条例》第4(2B)条(a)加控一项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一旦罪成,最高罚则为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7年。

该例是于2008年修订通过,当年正值曾荫权在任特首期间,法例生效后8年来一直未被引用,直至今日曾荫权被提控,曾荫权成为首名被引用该例提控的前任行政长官。

《2008年防止贿赂(修订)条例》是于2008年7月4日刊宪生效,将适用于主要官员及公务员的《防止贿赂条例》涵盖至规管行政长官,包括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管有来历不明的财产等贪污行为。修订包括《防止贿赂条例》的第4条、第5条及第10条。

经修订后的第4条、第5条订明,如行政长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贿赂,则会触犯法例;任何向行政长官行贿的人亦属犯罪。而按照经修订后的第10条,任何现任或前任行政长官,若其生活水平或控制的财产与其薪俸不相称,而又未能向法庭作圆满解释,则会触犯法例。

曾荫权之前被控的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每项罪名的最高刑罚都为监禁7年。

自从被控罪之后,曾荫权获准以现金10万港元保释,并须于离港前至少24小时告知廉署其行程,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曾荫权一直保持低调,仅在今年10月1日香港特区政府举行的升旗仪式及酒会上出席。在今年9月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曾荫权对案情避而不谈。

曾荫权简历

1944年10月生于香港。

1964年香港华仁书院预科毕业。

1981年获美国哈佛大学公共行政硕士学位。

1967年加入港英政府,先后出任多个重要职位,工作范围主要涉及财政、贸易等。

1997年7月1日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位财政司司长。

2001年5月任政务司司长。

2005年3月12日,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以政务司司长身份出任署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

2005年6月,在香港特区第二任行政长官补选中当选,并获国务院任命,任期至2007年6月30日。

2007年3月25日,在香港特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中当选。

2007年4月2日,曾荫权被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自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曾荫权曾获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理工大学名誉博士学位。2002年获香港特区大紫荆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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