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玮今日表示,2016年全国累计实施医疗救助8720.4万人次,其中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3099.8万人次,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5620.6万人,支出救助资金298.7亿元。为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工程,今年1月16日,民政部会同5个中央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做好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在保障对象、支付政策、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的衔接。

民政部21日举行2017年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陈越良和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玮分别介绍近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有关情况,解读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蒋玮介绍,《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发挥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基础性作用,以提升制度可及性、精准性和群众满意度为目标,着力通过加强两项制度衔接,提高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综合保障效益。重点对做好两项制度在保障对象、支付政策、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的衔接作了规范。
加强保障对象衔接。要求各地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加强支付政策衔接。一方面,明确大病保险采取“一降一提一扩”倾斜政策,即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扩大合规医药费用报销范围,对困难群众实施精准支付,并要求各地将这些倾斜照顾措施纳入各地的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予以落实。另一方面,要求各地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根据患病家庭负担能力等情况,分类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稳步提升救助水平。
加强经办服务衔接。要求各地遵循“保险在前、救助在后”的结算顺序,区分不同情况规范费用结算工作。同时,积极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和信息共享,在发挥两项制度衔接互补作用的同时,努力让群众少跑路就能报费用。
加强监督管理衔接。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加强服务运行监管,做好医疗服务行为的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同时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绩效评价机制,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开展。
蒋玮指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是当前社会救助面临的非常突出的问题,也是当前脱贫攻坚战中比较艰巨的任务。下一步,民政部将指导各地以落实刚刚发布的这个《通知》为主线,重点推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衔接,合力减轻困难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首先,在继续做好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也纳入资助范围,确保他们都能够平等的获得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覆盖。
其次,要提高制度的可及性。民政部门将重点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方面积极拓展救助对象范围,从既有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拓展到低收入家庭中间的四类人和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另一方面,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面,按照分类、分段的原则来设置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
同时,蒋玮透露,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大病保险明确倾斜支付政策。“其实在国务院2015年出台的《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里面提到,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对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的倾斜政策,但并没有明确,这个《通知》里面把这个规定更加细化了,明确的提出了怎么实施倾斜性支付政策,就是通过‘一降一提一扩’。
蒋玮解释,所谓“一降”,就是降起付线。目前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设定以上年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来作为起付线,对于困难群众来说,显然其收入达不到人均可支配收入,便难以进入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因此,要针对困难群众降低起付线,以确保他能够进入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一提”,是指适当提高合规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一扩”是指要进一步明确合规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
民政部还将规范费用的结算。一方面,要指导各地遵循“保险在前、救助在后”的结算顺序,区分医疗救助对象不同的就医情形,规范费用结算工作。另一方面,加快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和信息共享,在发挥两项制度衔接互补作用的同时,努力让群众少跑路就能报销费用。
最近,媒体对一些地方实行村级公章由乡镇代管的做法进行一些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陈越良对此回应称,“村章乡管”不是近些年才出现的现象,新闻媒体曾多次批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是农村广大群众垢病的问题。
陈越良强调,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村民生产生活中办理参军、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必须使用。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指定的符合条件的村民保管,这既是村民自治的具体事务,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直接体现。无论出于什么初衷或者目,把村公章收归乡镇政府,实行“村章乡管”,违背了《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更不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给干部以信任,还百姓以方便”。
陈越良还指出,针对一些村情复杂、矛盾多发的问题村,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或者对于村级组织进行治理整顿期间,乡镇政府可以暂时将村公章收缴代管,待换届选举或者整顿工作结束后归还,确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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