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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5次嫖娼”,处罚应有扎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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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

此案虽不是刑事案件,但在办案过程中也应借鉴“疑罪从无原则”,不制造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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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体育局副局长孙兴华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被刑事拘留。当地警方称,在办理涉毒案件中,发现孙兴华还有5次嫖娼违法行为,前两次是在1995年和2006年,后3次均在2014年。紧接着,当地警方以嫖娼为由将其行政拘留,后来实施收容教育。孙兴华获释后,不仅否认涉毒,更否认嫖娼,和渭南警方打起了行政诉讼。

对于嫖娼行为,我国法律一直呈高压打击态势,从行政拘留到收容教育,都是比较重的处罚。而且,就行政处罚而言,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包括调查、决定和执行等严格的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法》更是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不过,从报道看,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此案时,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

比如,孙兴华的前两次嫖娼处罚决定书上,均没有他的签字,也未注明没签字的原因。后3次嫖娼孙兴华都是零口供,当地警方也没有抓到现行,证据主要是“小姐”等人的证词,有的证词后来还改变了。当地警方提供的手机短信的确有一些当事人和“小姐”的暧昧短信,但也不是卖淫嫖娼的直接证据。甚至,当地公安机关的一份笔录还出现了两个版本。

公民嫖娼不是小事,许多案件当事人的笔录可能是至关重要的证据,不能随意更改,涉事证人改变证词的情况也必须得到澄清。在某种意义上,舆论质疑这起嫖娼案,关键还是没有抓到现行,让当事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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