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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荫权判囚20个月 制度补漏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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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72岁的曾荫权刚刚任职香港特首时曾说:“我希望他们对我讲的是,他是个清官,他是一个好的香港仔,他发了一场很好的香港梦。”曾荫权在政府工作四十余年,是首位公务员出身的香港行政长官,但卸任后却深陷贪腐丑闻,更成为香港史上入罪的最高级前官员。

香港前行政长官曾荫权共有三项控罪,第一项控罪: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东海花园装修);第二项控罪,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隐瞒东海花园租务);第三项控罪: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何周礼获授勋)。

2月17日,陪审团在退庭商议两日一夜后裁定:曾荫权的第二项控罪罪成,第三项控罪罪名不成立;而第一项控罪:行政长官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的控罪,无法达致有效裁决,法官宣布解散陪审团。法律界人士指,第一项控罪由于未有裁决,律政司申请重审,法院暂定9月重审。

就第二项控罪,法官在2月22日判监20个月。法官指案件属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中相对较轻的一类,但并非代表是小事,以30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曾荫权的良好品格及对社会贡献,扣减10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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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荫权贪腐案罪成 刑期扣减至20个月(图源:香港01)

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订明,公职人员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属犯罪;第8条订明,与政府有任何事务来往者,向相关公职人员提供利益,而未有合理理据,即属违法。但长期以来,这两条均不能规管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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