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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我相关,婚姻法规“第24条”惹众怒 你也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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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第24条”为何惹众怒?

王锦兰离婚后不久,法院送传票的人登门造访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前夫也不隐瞒,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随后,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2月22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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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王锦兰的遭遇并非个案,甚至是非常多的。比如此前媒体曾报道:有妻子好赌,欠下巨额赌债,前夫和她离婚并已再婚多年,最后却成为被告,需要承担前妻的巨额债务!

法院也不是胡裁乱判,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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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举之债,法律上先推定为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一方不认可债务,就要举证证明,债务是对方个人所借,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很明显这是个很难举证的问题!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回到法律规定本身上来看待了:这条规定的初衷是什么?其是否合情合理?

共同债务是相对与共同财产而言的!既然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财产是共有的,那么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债务也是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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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这不仅没有问题,而且非常必要!但具体到实际生活中,问题就来了:如果有人故意利用这一规定怎么办?甲和乙结婚,然后举债1000万,之后离婚,乙还500万,甲赚500万:然后依此法炮制,甲再和丙结婚,再举债,只要两次结婚再离婚,甲就可以空手套白狼,成为千万富翁了!

即便排除故意,夫妻一方举债以后,钱款等如果并没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者其他共同事务,离婚后却需要共同偿还,这明显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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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关于共同债务的这条婚姻法规定和司法解释,本身无疑就是有漏洞的!这“第24条”规定,也已经造成了很多王锦兰式的个人以及社会问题!

当然,这一问题也已经引起了一些政协委员等的关注,如今全国“两会”在即,希望人大等相关机构能够重视,尽快修补这一漏洞,甚至有必要考虑废除这“第24条”,然后制定出更合情合理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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