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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察首创“补植复绿”机制,7年办破坏森林资源案超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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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关了,山也荒了。”福建检察机关通过“补植复绿”机制让这一传统生态司法模式所带来的“恶性循环”得到有效扭转。

2月24日,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牵头起草的《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即将下发,“检察生态修复工作将更加规范化、常态化、实效化。”

福建作为生态大省,森林覆盖率达65.95%,位居全国首位。作为中国首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近年来,福建省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逐步推行生态修复补偿机制,以法治保障生态资源。

在福建地方两会上,福建省检察院检察长何泽中在2016年检察工作报告中曾专门提及生态保护,共出现了12次有关“生态”方面的表述,成为报告高频词。

据福建检察院的数据显示,自2009年以来,福建检察机关通过“补植复绿”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共办理“补植复绿”案件1506件,补种林木203047亩。

福建首创的“补植复绿”机制被称为“一诉双赢”的恢复性司法。这一机制是指在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对遭受破坏的森林资源,由犯罪嫌疑人以承担劳务、缴纳植树保证金、亲友代植等形式补植补种树木、恢复生态功能,司法机关据此依法对破坏森林资源的当事人从宽处理。

福州市检察院生态资源检察处副处长陈森介绍,2014年,福清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一方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另一方面主动向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督促其对破坏的5亩林地补植复绿。

“因其承诺缴纳相关补植费用,认罪悔过且有立功表现,检察机关最终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陈森说,在该案侦查阶段,检察院即督促侦查机关动员嫌疑人进行“补植复绿”,与刑事诉讼同步进行,第一时间修复受损的森林资源。

不过,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许多涉林案件被查处,时常出现“人关了、山也荒了”的现象,受损的生态得不到恢复,生态修复容易陷入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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