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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释疑:官员以出差为由逃避,是否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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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1956年3月生,中共党员,H市A局原局长。

2016年2月,经H市委批准,H市纪委决定对张某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滥发奖金等涉嫌违纪线索进行核实。2月16日,应调查组要求,张某到市纪委接受审查谈话。其间,张某提出对其妻购买理财产品情况不了解、对单位相关账目不清楚,调查组同意其回去了解相关情况后,3天内携带相关材料到调查组继续接受谈话。2月20日,调查组联系张某,其自称因急事出差在外地,回来后将及时到调查组报到。3月15日,调查组再联系时,张某称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现在国外帮儿子带孩子,待回国后再联系调查组。此后,调查组多次催促,张某均以上述理由敷衍。直至9月,因签证到期,张某才回国继续接受组织审查。

分析意见

对张某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行为,H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存在不同意见。有的同志认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党员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才予以追究纪律责任,该条例第五十七条是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专门条款,张某的行为不属于该条所规定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具体情形,不宜按该性质认定。有的同志认为,张某存在明显的不配合组织审查行为,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对其行为应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认定。

我们经研究认为,对党忠诚老实,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员的基本义务。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指出,党员对党要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但实践中,个别党员干部在面对组织审查时,不能正确对待,有的消极抵触,有的则转移藏匿赃款赃物、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伪造销毁相关材料、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等等。

为从严惩处此类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作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予以规范,其中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归纳为4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二是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三是包庇同案人员;四是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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