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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因电动车被扣上书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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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浙江省杭州市居民潘洪斌骑行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杭州交警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扣留。

潘洪斌认为,该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之外,增设了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籍的行政强制手段,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

潘洪斌于2016年4月致信中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建议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审查,请求撤销该条例中违反行政强制法设立的行政强制措施。

随后,中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查建议,就《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监督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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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中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收到审查建议后,中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请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书面反馈。

中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条例关于扣留非机动车并强制托运回原籍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一致。结论是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说明公民潘洪斌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有道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随即要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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