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2017年中国“两会”的开场,政协记者会上有媒体问及有关“一国两制”正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政协发言人王国庆给出了颇为官方的回应。
作为邓小平之于香港最重要的政治遗产之一,“一国两制”在香港实践了20年后,的确开始遭遇很现实的危机。甚至有极端论者将香港今天面临的深层次结构矛盾全部归因于这一制度设计。不得不说,今天的“一国两制”和提出伊始的概念和意义都有所变化,也确实需要重新研究和讨论。但在讨论和研究之前,厘清楚“一国两制”的历史源流必要且重要。尤其是在邓小平逝世20周年之际,重新思考这一制度设计更为关键。
以下内容摘选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所著《中国香港 政治与文化的视野》一书,以飨读者。

一国两制在香港实践了20年后开始遭遇现实的危机。
一句话,香港之所以能够在保持繁荣的前提下顺利回归,根本上要归功于“一国两制”思想,成功地争取到香港人的支持。连撒切尔夫人也认为:“‘一国两制’的构想,是没有先例的。它为香港的特殊历史环境提供了富有想象力的答案,这一构想树立了一个榜样,说明看来无法解决的问题如何才能解决,以及应该如何解决。”然而,这种政治想象力何在?这种政治想象力从何而来?
事实上,我们熟悉到自以为了解的事物往往是自己最不了解的事物。“一国两制”概念已提出二十多年了,我们至今并没有深入思考过这些问题,以至于“一国两制”依然被看作是一种临时性的特殊政治设计,而没有变成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思考,因此也难以用来解决世界各地普遍存在的类似政治难题,以发挥中国的“软实力”。
而“一国两制”概念之所以没有被提升到一般性的理论思考上来,其中一个可能的原因就在于我们的视野过于狭隘,将其看作是邓小平个人的政治智慧或者解决港澳弹丸之地的权宜之计,而没有看到在邓小平的政治思考背后,实际上贯穿了从毛泽东到中国古代历朝伟大政治家关于边疆治理的连续性思考,而在这思考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一套深刻的政治哲学思想。
“一国两制”脱胎于治藏思路
“一国两制”思想无疑是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邓小平从来没有讲这个构想是他自己独创的。
早在1951年4月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卡林顿勋爵来华试探中国对香港的政策时,邓小平重申他1979年与港督麦理浩谈话时所作的保证就是中国政府正式的立场,即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后,保持香港的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不变,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使投资者放心。当时邓小平并没有提出“一国两制”的思想,但中央领导明确告诉克林顿,请他们研究中国对台湾的政策,或者中国解决西藏问题的办法。可见,中央对港政策与当时提出的对台政策以及建国初期解决西藏的办法具有某种内在的关联性。
“一国两制”方针脱胎于中央对台政策已为人所共知,但它与中央解决西藏问题的内在关联却少有人注意。事实上,毛泽东在1948年阐述对中国的地缘政治思考时,就把西藏与港、澳、台问题放在一起,只不过西藏是传统的陆地边疆问题,而港澳台是近代中国才逐渐展现出来的海域边疆问题,二者既有不同的地方,但也有相互贯通的地方。
为了解决陆地边疆的问题,1951年中央通过签署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解决了西藏问题。一直到1959年西藏叛乱,“十七条协议”可以看作是中央治理西藏的基本法。但如果我们比较一下“十七条协议”与中央对台政策“叶九条”以及中央对港方针“十二条政策”(后来发展为《联合声明》附件中的十四条政策和香港基本法),就会发现后来的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丰富,但基本框架和精神实质是由“十七条协议”定下来的,这三份文件贯穿了一些共同的政治原则。
“和平和发展”大势不可逆
其一,在中西“敌我对立”的背景下,维护中华民族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性,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治权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性,维护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领导与被领导、授权与被授权的政治关系,由此国家主权必须统一归中央人民政府。
“十七条协议”明确要求“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第一条),因为英国、美国等侵略势力一直在策动西藏搞独立运动,无论从地缘政治上,还是在意识形态上,他们都把西藏看作西方世界“遏制共产主义的屏障”。为此,他们一直在为西藏独立寻找一个可行的、合法的和持久的根据。当他们无法找到西藏在历史上作为独立国家的法律依据之后,就按照西方帝国主义的殖民体系来曲解和想象统一多民族的中华文明,把西藏看作是中国的附属国,属于“宗主国中国的属地”,由此发展到后来通过联合国来推动“民族自决”。
而在当时,西藏地方政府直接受到了英美势力的支配,因此,不把帝国主义侵略势力逐出西藏,西藏随时有可能被策动搞独立活动,分裂国家。而“叶九条”中明确提出,“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第一条),也是有所指向。
众所周知,所谓国共合作都是面对共同的外部敌人才釆取的政治行动:第一次国共合作是推翻军阀政府,恢复民国政权,第二次国共合作是为了共同抗击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提出第三次国共合作虽然没有明确的共同敌人,但其目的也是“为了尽早结束中华民族陷于分裂的不幸局面”(第一条)。与第二次国共合作一样,这种合作将“中华民族”的利益置于党派利益之上。而“中华民族”这个概念的出现,只有在国际政治秩序中才具有特别的意义。
事实上,邓小平已意识到世界局势朝着“和平和发展”的主题转变,在这种情况下,中华民族面临的新危机就是80年代中央提出的“地球球籍”危机。正是在这样的全球战略格局中,邓小平才把台湾统一与现代化建设和维护世界和平并列为1980年代要解决的三大任务,后来发展为1990年代提出的“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中央对港方针的“十二条基本政策”中,第一条就明确宣布:“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由此可见,三份文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不同的具体问题,但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统一团结的问题上贯穿了相同的政治原则。
弹性管控 分而治之
其二,在主权统一的大原则下,西藏、台湾和香港作为“特别”的地方政府直辖于中央政府,中央会针对不同的情况对这些特别地方政府的权力作出富有弹性的具体划分或授权。
在这个授杈过程中,中央的基本立场是以一种平等的态度,尊重这些地方区域或民族的历史和现实状况。一般说来,作为国家主权象征的国防和外交事务等权力,应当归中央人民政府,而特别行政权的具体治理事务由地方政府自己管理。外交事务是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主权象征,因为只有主权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才与其他国家进行外交事务。在和平西藏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西藏的外交必须由中央政府进行,以此切断帝国主义势力对西藏地方政府的干预。

作为邓小平最为重要的政治遗产之一,一国两制内在连续性被忽略。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与政治主权没有直接关系的经济、文化、体育等国际组织不断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中央会根据不同情况赋予特别地方政府在这些领域中相应的自主外交空间。“叶九条”和“对港方针十二条”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至于驻军问题,不仅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也是保证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必要力量。因此,驻军必须在主权象征和维持主权秩序两个层面上来理解。由于西藏与内地的地理交通不便,中央在西藏驻军不仅是主权象征,而且是维持主权秩序的客观需要。
但是,在“十七条协议”中,不仅规定中央在西藏驻军,而且让西藏地方政府也保留了自己的“藏军”这主要是考虑到“藏军”武装不足以威胁到主权秩序,反而可以维护西藏社会的止常秩序,而且“十七条协议”明确规定,西藏的前途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将“西藏部队逐步改变为人民解放军,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的一部分”(第八条)。
在香港驻军问题上,曾经引发一场风波。当时港人盛传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表态中央不在香港驻军,被邓小平斥之为“胡说八道”。如果从主权秩序来考虑,中央即使不在香港驻军,也不大可能发生香港分裂或者独立的问题,况且当时香港人对内地心怀恐惧,提出中央不在香港驻军也是为了稳定人心。但邓小平很清楚,国际和平的局面是暂时的,西方势力不可能放弃对中国的颠覆活动,况且在英国的长期殖民统治下,部分港人的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在“恐共”、“拒共”的基本民情下,香港会成为西方势力颠覆国家主权的基地,由此引发内乱。因此,邓小平明确指出:“在香港驻军还有一个作用,可以防止动乱。那些想搞动乱的人,知道香港有中国军队,他就要考虑。即使有了动乱,也能及时解决。”
比较之下,“叶九条”在提出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同时,不仅享有“髙度自治权”,而且“保留军队”(第三条)。无论是兵临城下的“十七条协议”还是新界租约到期产生的“十二条对港方针”,西藏和香港对中央行使主权说到底都会或多或少有些勉强。在这种背景下,驻军对于维护主权秩序是必不可少的。但按照当时的设想,如果台湾统一建立在国共两党和平谈判的自愿基础上,那么,台湾的军队就不会成为颠覆国家秩序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保留台湾的军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
由此可见,由于西藏、台湾和香港的历史与现实状况不同,中央在外交和驻军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立场,而这些有弹性的差别对待,都以维护国家的主权秩序作为共同的底线,只有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才会对不同的特别地方政权做出不同的授权安排。
“河水不犯井水”
其三,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上,西藏、台湾和香港作为“特别”的地方区域,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力,因此拥有由当地人自己选择的政府,而且可以拥有与内地不同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文化生活方式。而更重要的是,为保证这种地方的特殊制度长期不变,还要保证内地制度与这些特别地方区域的制度之间互不侵犯,这就是所谓的“河水不犯井水”。

香港旺角骚乱的发生,给北京现代化治港敲响了警钟。
其四,在主权权力建构过程中,这些地方政府作为国家行政区域的一部分,通过中国政协和中国人大这两个机构参与国家管理,同时中央也可以委任这些地方政府领导人出任党和国家的领导职务。从建国以来,在中国政协和中国人大中,一直都有西藏、台湾和香港的代表,但和内地的中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同,他们代表这些地方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但没有义务向自己所代表的地方传达中央的决定、指示和精神,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两制”下这些特别地方政治的相对独立性。“叶九条”还明确提出,“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第五条),“十七条协议”和“十二条基本政策”并没有明文规定这样的内容。但在现实的政治安排中,则形成了一些宪制性惯例。
其五,在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上,中央人民政府不需要这些地方政府或居民承担对国家的义务和责任,比如服兵役、纳税等等。相反中央在这些地方政府遇到困难时,有责任和义务予以支持。比如“十七条协议”规定,“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即入藏解放军所需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第十六条),“十二条基本政策”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第八条),且“驻军军费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第十二条)。至于中央对西藏和香港的经济援助政策,已被人们看作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而近年来中央推出的一系列惠及台商和台湾农民的政策,也被看作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有效思路。
两个时代的交错
从上述五个方面的共同性,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思想实际上来源于毛泽东提出的和平解放西藏的思路,具体就来源于“十七条协议”。
邓小平亲自参与制定了中央对西藏政策的“十七条协议”,而他本人又亲自领导制定了“叶九条”和中央对港方针“十二条基本政策”。可为什么人们普遍忽略了这种内在的连续性,甚至连邓小平本人也很少提到“一国两制”构思来源于中央对西藏的政策昵?
也许是因为,中央对西藏的政策虽然由邓小平提出,但那毕竟属于毛泽东时代,而“一国两制”则完全是邓小平时代的产物。然而,不论是邓小平时代的“一国两制”构想,还是毛泽东时代的和平解放西藏的构想,实际上也曾经是民国政府的代表黄慕松将军于1934年在拉萨谈判的底牌,即西藏承认“为中华民国的一部分,服从中央政府”,“外交,国防,交通和高级官员的任命”统归中国,而“中央不侵夺(西藏)自治之权,不改变西藏政教制度”。而这样的构想其实都来源于中国历代君主治理边疆的政治技艺。
后记:历史是一面镜子。透过“一国两制”的历史渊源,感慨于从毛时代到邓时代历史传承的同时,也认识到今次争议这一伟大制度设计时的狭隘与局限。“一国两制”不是先进制度与落后制度之间的联姻,而是两个不同制度如何共融互通。眼看世界不同体制之间的交互发展产生的缤纷多彩,“一国两制”的先见之明应该让香港人感到自豪。用回归之前的心态,以为香港比中国先进,更以为港英时期香港的庞大优势是必然的和持续的,那是夜郎自大。或许,香港人是时候认真反思“一国两制”的现实意义和理论创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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